南京卖方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拒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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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拒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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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拒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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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方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拒付款吗
  
  一、卖方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拒付款吗?
  
  可以;当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合同,一方按时付款,另一方按时提供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的,就是违约行为,买方可以如下处理: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如买卖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的要支付违约金的,当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时,买方就可以拒收货物,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解决纠纷。
  
  买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院打官司的方式维权索偿。
  
  实践中,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时,买方要求赔偿的,卖方时常会找种种借口拒绝赔偿,甚至反咬一口,要求支付货款甚至赔偿。这时,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
  
  三、产品质量的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据上述规定可知,无论是因为产品标识不合格导致的产品不合格,还是因为内在质量导致的产品不合格,经营者的行为都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
  
  综合上面所说的,产品质量对于产品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如果出现了质量的问题,那么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式来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的条款来进行赔偿,这样才不会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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