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规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规定
您的位置:首页  »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规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和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行政措施防范特大建设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选择具有相应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提供施工现场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在开工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安全防护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保证条件下施工也不得购买或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所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查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资格条件并按时参加年度资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爆破与拆除脚手架搭设等专业施工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业务的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者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员和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品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施工安全监理应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任务后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控措施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正在施工的建(构)筑物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并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通道并悬挂警示标志施工中不得使用竹质材料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独杆吊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职工生活设施膳食和饮用水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急救人员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经相应级别的专家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基坑施工时应设置合理安全有效的临边防护排水和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等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实行三相五线(TN-S专用保护零线)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末级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等制度对施工现场外小于安全距离的输电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供电部门应为施工单位实施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资料应做到及时完整归档并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与当地工程量相当的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并在I程竣工30日内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出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和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的
  
  (二)施工安全条件不完备强令施工单位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三)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人员降低资格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一)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4月16日
  
  综上所述,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是安全施工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规范了湖北省建设工程的环境。作为湖北省的地方性文件是适应湖北省经济发展的,也是湖北省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依据。

·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征地补偿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凤城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809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48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372元/亩到17489元/亩之间。 袍里乡、长洲乡、乔音乡、砦牙乡的补偿...

·在单位里辛勤工作的每一位,一定日盼夜盼涨工资,这是与我们个人
    在单位里辛勤工作的每一位,一定日盼夜盼涨工资,这是与我们个人生计紧密相关的事情;政府也会适时公布工资指导线,这是对国民收入的宏观调配政策。于是,我们老百姓会非常关注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本文中,的编辑将以宁夏工资指导线为例,为您说明该指标的相关情况。 一、定义 工资指导线是政...

·有贷款的房子离婚怎么办
    有贷款的房子离婚怎么办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若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

·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怎么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怎么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土地使用证在国内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那么这些土地是无法进行一些正规的生产外租的,而且当前国家对土地方面管理的非常严格,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话很多事情都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那么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呢?...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赔偿标准怎么确定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赔偿标准怎么确定?(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

·司法鉴定经验交流材料应该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司法鉴定是司法审判过程中、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比不可缺少的步骤,对其抓住犯罪分子有极大的帮助。为了增强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能、增强同事之间的感情,形成良性竞争,需要适时进行交流。那么,司法鉴定经验交流材料应该遵守什么样的原则? 1、信息交流 鉴定的步骤与程序“中心”在接交人...

·汽车入股合作合同范本的内容
    汽车入股合作合同范本的内容 汽车入股合作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号码: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

·最高法院审理商标民事侵权纠纷解决方法有哪些
    最高法院审理商标民事侵权纠纷解决方法有哪些因侵犯商标权引起纠纷,有3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侵权行为,并采取执法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拒不执行劳动仲裁决定怎么办
    拒不执行劳动仲裁决定怎么办如果劳动仲裁做出裁决后,双方在法定时间内都没有起诉,那么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31...

·医疗事故责任险多少
    医疗事故责任险多少钱? 一、医疗事故责任险的保费是多少?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