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招摇撞骗罪是否有数额的规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招摇撞骗罪是否有数额的规定?
您的位置:首页  »  
 

招摇撞骗罪是否有数额的规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招摇撞骗罪是否有数额的规定?
  
  一、招摇撞骗罪是否有数额的规定?
  
  没有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所以,对于招摇撞骗罪量刑有数额吗,是没有要求的。
  
  二、招摇撞骗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综合上面所说的,招摇撞骗的立案标准与其它的不一样,一般不是以数额来进行判刑,而且根据违法得的行为来进行处罚,只要构成此罪的条件,就可以进行判刑,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罚。
  
  
  
  

·施工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施工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大多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约定,不违反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

·没有工作离婚后抚养费怎么算
    很多离婚案件中关于孩子抚养费以及抚养权的问题是备受关注,不管结果如何双方都是有义务和责任抚养孩子的,但生活中不免出现很多特殊情况,比如说一方自身残疾、重病、失业、发生重大变故等等,那么没有工作离婚后抚养费怎么算?您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没工作孩子抚养费一个月多少钱? 无固...

·二手车转让的手续有哪些
    二手车转让的手续有哪些 一、二手车转让的手续有哪些 1、旧机动车交易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持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方能办理车辆变更或转籍。请注意证件是否齐全,是否与车主身份证一致。如有不符,应当由原车主提前变更。 2、合同签订后开具旧机动车交易发票,相关费...

·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有哪些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有哪些法律依据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基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赠与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赠与关系的一种法律现象,作为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的同时要完成合同所附义务才能享受赠与的一种法律关系,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不能享受赠与。关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

·建筑工程春节误工费怎么支付?
    建筑工程春节误工费怎么支付?工地停工造成的误工费的标准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已经超过了一个月,但是劳动者依然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此时支付给劳动者的误工费标准就是不能够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停工以后,劳动者也没有提供劳动,可以停发误工费。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

·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一、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1、从标的层面分析。权利抵押的标的是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收费权担保贷款中的收费权固然是由行政法所定,但该权更强调自身的经济价值属性,即行政属性是形式体现,而财产权利的属性才是其本质。显然,其并不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准物权范畴。...

·不能办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的离婚方式主要分为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双方自愿,并且协商一致。而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双方自愿,也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具体来说,不能办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呢?以下是我们带来的具体介绍。 一、不能办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有以下情况,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婚姻登记处办理...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吗,怎么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吗,怎么转让?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以按照自己的 意愿在证券交易场所买入公司发行的债券,这是一种常见的理财方式,是一种投资行为。在出于某种原因,想转让公司债券的行为是否被许可呢。如果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该按照怎样的流程进行转让呢? 一、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吗? ...

·怎么样更改孩子抚养权 哪些情况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
    离婚之后,不管是孩子的抚养权还是抚养费,其实这些都是有可能进行变更的。当然,不管是变更抚养权还是抚养费,首先当事人都要知道应该怎么样更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来进行操作,这才是比较好的。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样更改孩子抚养权 孩子抚养的变更,有两种...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