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年最新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年最新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您的位置:首页  »  
 

年最新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年最新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是常用的一种交易方式,所涉及的规章制度较多、数额较大,所以必须要有严格的流程。规范的招投标管理,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接下来我们将为介绍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法,具体内容如下文。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工期定额;
  
  (二)依据招标工程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
  
  (三)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及调整系数。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和签字。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 定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布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和签字的;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合理报价,完成时间,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资信、业绩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各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共有六章的内容,首先对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做了介绍;然后详细说明了招标、投标的要求和程序;最后约定了相关惩罚条例。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招投标的过程,保障交易的公平、合法。

·检察院不批捕刑拘之后公安机关怎么办?
    一、检察院不批捕刑拘之后公安机关怎么办?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管辖地是哪里?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管辖地是哪里?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

·征地补偿纠纷起诉状范文
    征地补偿纠纷起诉状范文 在我国,繁多的征地事件中总会出现一两起征地纠纷。而在这些征地纠纷案件中,相关的补偿纠纷又占大多数。可是,很多人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却不知道怎么写起诉状。那么,征地补偿纠纷起诉状范文有哪些?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了让...

·立遗嘱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公民不管是通过怎样的方式立遗嘱,此时都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如果不小心谨慎的话,那么日后不仅容易产生纠纷,对自身的利益也是没有保障的。那到底公民立遗嘱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呢?现在,就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立遗嘱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

·门面房、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有哪些?
    门面房、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有哪些?   一、门面房、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有哪些?   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遵循下列规定:(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评估价的2‰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2、按...

·公司章程中的工资福利是怎么写的
    相信很多小伙伴们都面临着找工作的问题,不管是即将毕业的学生还是在职的同学。在找工作的时候就要注意工资和福利,只有了解工资和福利才可以进一步考虑工作是否合适。那么公司章程中的工资福利有哪些呐?我们为您总结一下公司章程中需要了解的工资福利。 一、公司章程中的工资福利 员工工资标准...

·欠条法律期限有多长,欠条有效期是多久
    欠条法律期限有多长,欠条有效期是多久 一、欠条法律期限是多久 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诉讼案由应为基础法律关系。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

·重婚罪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重婚行为,本身是属于民事行为的,但在我国同时将其规定为刑事犯罪,即重婚罪。此时就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重婚者的法律责任,那究竟重婚罪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接下来,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刑事责任 1、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在我国工伤鉴定会花多少钱
    可能在有些人看来,工伤认定终结以后,就能够和用人单位协商关于工伤索赔的事情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其实工伤鉴定程序进行完毕后,员工得到的赔偿款项将会更合理一些。所以在工伤鉴定程序终结完毕之前,基本上所有的花销都是由员工本人承担的,在进行工伤鉴定的时候也是如此,那么,在我国工伤鉴定会...

·危房改造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危房改造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气候的侵蚀,很多农村的住房成为了危房。一旦住房成为危房,会对房屋居住者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危房需要得到一定的维修才可以继续利用。那么,危房改造申请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危房改...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