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村的“空心房”拆迁,是有补偿的,你那边能补贴多少呢?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农村的“空心房”拆迁,是有补偿的,你那边能补贴多少呢?
您的位置:首页  »  
 

农村的“空心房”拆迁,是有补偿的,你那边能补贴多少呢?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农村的“空心房”拆迁,是有补偿的,你那边能补贴多少呢?  在农村,空房子和空宅基地不同,国家政策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而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只要不坍塌失去,那么始终都是农民的个人财产,不会被国家收回。  另外,也是由于农村接受一切的思想传播比较慢,农村农民的思想观念转变起来是很难的,再一个,基于宅基地流转分配困难,拆迁补偿定价难以落实等等因素,这样就使得农村的空心房整治推行起来也是并不那么的理想。这样日久天长下来,那些几年甚至几十年无人居住、破败不堪的空房子仍然废弃着。“说它是家吧?却不像家,因为有院子却是没有人,说它是一块地吧?又不是一块地,哪里地里有荒草半人深的地呢?”这也就是对空心房的真实写照了。  那么国家为了解决这些长期闲置的空心房,占用土地资源的、得不到合理利用的问题,国家也出了许多拆除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农民资源有偿退出这些闲置的房屋。  但是空心房推出拆除补偿的标准在全国各地也是不尽相同。在四川重庆地区,一亩宅基地,补偿款为10-20万不等;而辽宁地区,中等大小的就能获得补偿款5万元。具体补偿的多少还是要看每个地方的政策的。  虽然这些补偿款对于已经落户在城里的农民来说并不算多,但一直空着也是浪费,倒不如退出获得些补偿。其实这样说起来,对农村的农民朋友来说,利益还是大于弊端的,  二、空心房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但并不是所有无人居住的房子都属于待拆除的“空心房”,属于拆除计划范围内的“空心房”主要分为以下4类:  1、长期没有人居住,也没有人来修缮的房子。  2、有安全隐患,无法再满足正常居住需求的危房,以土砖房、木房为主。  3、违规乱建的一些“空心房”。  4、宅基地标准是一户一宅,除此之外的房子也属于空心房  国家对空心房整治的补偿标准和你所处的地区以及你家宅基地的大小有关,具体要咨询当地的政府部门。  空心房的补贴各不相同,在遇到拆迁时,可以和拆迁方进行交流协商,空心房占用了土地,我们要积极配合拆迁,不要占着不用浪费资源,对于公益性的事件,身为公民我们要积极响应。
  
  
  

·居间合同必须注明税点吗
    居间合同必须注明税点吗 一、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

·物业管理收费项目的构成
     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费用;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费用; 物业范围内的市政设施道路、维护维修费用; 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在使用物业过程中,为维护公共环境的安全、清洁、秩序、优美,而要求...

·法人欠债股东被诉应该怎么写答辩状
    法人欠债股东被诉应该怎么写答辩状?一)首部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刑拘被批捕后能取保候审吗?
    一、刑拘被批捕后能取保候审吗?刑拘被批捕后,可以取保候审的。检察院刑拘后能取保候审,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办理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者审查起诉之后委托的辩...

·抹灰工程质量检验规范是什么?
    抹灰工程质量检验规范是什么 抹灰这一个步骤是 一个房屋建成不可或缺的关键步骤,这一步骤的工程质量检验关系下到一步骤工程的实施。包括垫层、基础、外加搭设、主体、砌体、刮腻子、外架拆除、栏杆、屋面、地坪、地砖等这步骤,每一步也都有着要格的质量检验规范要求,每一个步骤的作业人员一定要...

·刑诉法上的近亲属范围包括哪些?
    日常生活中我们提到近亲属三个字您都知道有哪些,但是在法律规定中的范围跟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是有区别的,三大实体法的近亲属也是不一样的,《刑诉法》上的近亲属有哪些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刑诉法上的近亲属范围包括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规定,“近亲...

·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诉讼离婚首先要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有特殊的情况。那么,实践中,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才好呢?下文是对此的具体介绍。 一、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

·起诉离婚多久立案什么时候调解
    起诉离婚多久立案什么时候调解 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即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依法律程序进行的调解工作。调解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 开庭审理阶段。离婚诉讼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交通事故对方不赔偿怎么起诉?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在生活中遇到纠纷的情况下,多数人都知道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处理,而实际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也不少。那要是交通事故对方不赔偿,此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应该怎么来起诉呢?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对方不赔偿怎么起诉 交通事故对方不赔偿起诉流程如...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