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事故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 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交通事故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 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您的位置:首页  »  
 

交通事故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 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交通事故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依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 其次,肇事逃逸不在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了数种情形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垫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该条款约定的范围之内,故保险人亦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第三,保险公司通常抗辩会援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亦未规定肇事逃逸时,保险人可免于赔偿保险金。从该条的文义来看,该条仅规定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有先行垫付受害人部分费用的义务,但既未规定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也未规定被保险人丧失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所以即使发生肇事后逃逸时,保险人亦不能据此免除保险金支付义务。将第二十四条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其他条文加以整体解读,亦能得出上述结论。法律法规设置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为受害人在交强险无法给予充分、及时的救济时,提供补救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当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或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和抢救费时,社会救助基金才负有法定的垫付义务;若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或因肇事逃逸无法确定其是否参加了交强险时,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垫付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十四条将机动车肇事逃逸作为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情形之一的原因,是为了避免责任人逃逸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立法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是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本案中陈某虽于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嗣后自行投案并及时通知了张某,故社会保险基金垫付的法定情形已消失,陈某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垫付义务。综上,肇事司机于事故发生后逃逸,既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有悖于社会的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予以道义上的谴责。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保险人可据此免除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诉争交强险合同也没有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故未按保险公司约及时赔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从交强险的法律性质谈是否赔偿商业险是投保人为分散风险、“转嫁”自身责任而投保的险种,交强险则更具有公益性质,它的首要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基于上述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将交通肇事逃逸列入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之中。如果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交强险来说,只要能够查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无法查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对商业三者险来说,保险公司赔付与否,关键在于肇事逃逸事实的认定,由于商业三者险一般都将肇事逃逸作为除外责任,因此,只要法院认定驾驶人在肇事后逃逸,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都可以不予赔付。不过,由于保险公司界定的肇事逃逸范围有时过大,也有被保险人肇事后离开现场,法院依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形。
  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均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未区分肇事车辆是否查明的不同情形,导致垫付责任归属不明。交强险采取的是“随车主义”,即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并缴纳保险费,就成为“机动车危险共同体”中的一员,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或垫付。驾驶人故意逃逸,其主观上虽有过错,但逃逸时事故已发生,保险公司的责任亦已发生,逃逸只能成为保险公司向驾驶人追偿的理由,而不能成为拒绝赔付的理由。只有在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交强险无法查明,或者已查明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情况下,才应当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三、从《民法典》角度谈是否赔偿《民法典》第121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车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交强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是对法规的误解,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因此很多人误认为:只要是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也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只能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要求支付抢救费和丧葬费。其实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免责条款中并没有肇事后逃逸免赔的规定。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是社会救助机制的建立与运作方式的规定,根本不涉及交强险理赔,最后,如果说该条例对于肇事后逃逸交强险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尚不明确的话,《民法典》第1216条就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上内容就是针对交通事故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的回答,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国家强制让机动车购买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在一定的程度上为肇事逃逸方减轻了很多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担任了赔偿的角色,从而使得肇事方身上的担子减轻了不少。

·离婚起诉书财产清单需要列出来吗?
    离婚起诉书财产清单需要列出来吗? 需要列出来; 列的清单有共有四大项,其中第一项存款最好明确有多少存款,存放在何处。第二项,住房应归谁所有,得取决于住房的性质。如果该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你主张归你所 有,那你得补偿对方一定的金额。第三项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自然归个人,没必要...

·虐待罪和遗弃罪有什么不同
    《刑法》中规定的很多犯罪都是具有一定相似之处的,但从本质上来讲,这些犯罪肯定都是有所差异的。其中,不少人区分不清楚虐待罪和遗弃罪,今天,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线下文中告诉您。 一、虐待罪和遗弃罪有什么不同 (一)主观方面的区别 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

·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一)清算程序 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

·员工擅自离职公司可以扣工资吗
    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企业要及时了解、确认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开除职工
    实践中,开除职工与辞退职工其实都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在开除的情况下是可以及时解除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但如果是辞退职工的话,那需要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才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那到底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开除职工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开除职工...

·专利转让的方法有哪些
    专利转让的方法有哪些 热点推荐: 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 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 专利转让">专利转让 商业秘密 商标转让">商标转让 注册商标">注册商标 当事人在获得了专利权之后,可能会出于一些目的而将自己的专利...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高速公路行车要千万注意,现在很多人都选择自驾出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很危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需要保持理性和冷静,同时按照最合适的处理流程来应对。那么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我们接下来了就为您带来相关内容。 一、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伤...

·一、老婆有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老婆有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必...

·由于现在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手中有一些存款,在高额的利
    由于现在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手中有一些存款,在高额的利率的诱惑下不少人会被集资诈骗的犯罪分子给骗了,当然如果遇到了集资诈骗的话,那么您是可以选择进行报警的,当然在我国刑法上对于集资诈骗也是有相应的规定的,只有满足了相应的金额才能构成犯罪,那么上海集资诈骗金额才构成犯罪? ...

·企业换股东后辞退原有员工吗?
    企业换股东后辞退原有员工吗? 一、企业换股东后辞退原有员工吗? 无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还是投资人变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需要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