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什么是一户多宅,一户人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什么是一户多宅,一户人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吗?
您的位置:首页  »  
 

什么是一户多宅,一户人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农村宅基地使用是要遵守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的,但是难免也会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对于农村一户多宅也是分情况处理的。那么,什么是一户多宅一户人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吗?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一户多宅,一户人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吗?
  
  
    农村“一户多宅”,顾名思义,是指农村一户村民拥有有多处住宅,但是农村一户村民拥有多处住宅和“一户多宅”的概念还是有区别的,当前全县开展的“一户多宅”整治工作中涉及的“多宅”,不是指对所有拥有多处房屋的现象都进行整治,而是指对多处房屋中有违反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标准的农村住宅进行整治。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一户多宅”,宅基地超出的面积有补偿吗?
  
  首先我们只要先确认自己的一户多宅是不是都合法,如果都是合法的那拆迁时就会有补偿。以下几种情况的“一户多宅”都是合法的:
  
  1、宅基地的总面积符合当地标准
  
  在农村中可能会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户村民同时拥有两处及以上的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总面积并没有超出当地规定的标准面积,出现这样情况的宅基地是完全合法的,可以按照一宅的情况来确权。也就是说只要宅基地的总面积符合当地标准的话,那在拆迁时是肯定可以拿到拆迁补偿的。
  
  2、在分户之前完成建房但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公告无异议并补办手续
  
  在分户之前完成建房但符合乡村建设规划,经过本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这样的情况也能够依法进行确权登记。这样的“一户多宅”如果遇到拆迁可以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3、由于历史原因继承而来形成的一户多宅
  
  对于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或是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而地上房屋作为农民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地随房走”,这种因继承先辈遗产的情况而形成的一户多宅,是可以进行宅基地确权的。当遇到拆迁时,被拆迁人完全可以主张多宅的拆迁补偿。
  
  4、利用宅基地合法买卖的方式获得
  
  大家都知道,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买卖,不能卖给城里人。由于申请宅基地建房太过繁琐,且审批很难下来,所以很多人就会花高价购买,这种情况也是合法的,也能正常予以确权。当然在拆迁过程中也能获得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
  
  

·破产申请被驳回的原因
    破产申请被驳回的原因要宣告公司破产的前提是因欠债达到了上限,不能再继续运营等情况下,由当事人向相关法院提出的,并且宣告破产,这时如果在申请破产时,被法院驳回,该怎么办呢?那么您知道破产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吗?接下来,请跟随的我们一起去进行具体的了解。 一、破产申请被驳回的原因 1、裁...

·一方未签署合同先履行和部分履行了义务,法律是否保护?
    一方未签署合同先履行和部分履行了义务,法律是否保护? 现实生活中,熟人之间进行买卖活动经常有这样情况,双方还未签合同一方就开始履行义务了。我们都知道,合同履行是应该在合同生效之后进行,那么这种未签合同先履行和部分履行的受到法律保护么?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的回...

·适用缓刑条件都有哪些?
    缓刑是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缓刑制度有利于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那么,但并不是对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缓刑,我国对适用缓刑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下文中就一起看看相关的条件有哪些吧。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

·房屋赠与没有合同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房屋赠与没有合同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一、房屋赠与没有合同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因此要是当事人进行了房屋赠与而没有具体签订书面合同的话,那么这时的房屋...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能否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7.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离婚房子是老公爸的我能分到什么
    现在快节奏的生活,使得离婚率也节节上升,说到离婚您关注的除了谁的过错之外,财产分割总是能让八卦的领居们津津乐道,那么离婚的时候,除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之外,财产分割也是非常重要的,当然了,财产分割里房子占的比例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如果离婚房子是老公爸的我能分到什么呢?我们下面就来谈谈...

·贵隆高速宾阳段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贵隆高速宾阳段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对于地方经济房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诸如此类的项目建设都会涉及到征地拆迁的问题,也就涉及到征地补偿的问题。贵隆高速宾阳段征地补偿是什么样的标准?我们为您整理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一方受胁迫结婚有效吗?
    一方受胁迫结婚有效吗被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受胁迫的一方是否在相应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般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对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登记机关经...

·小孩抚养费司法解释
    小孩抚养费司法解释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

·离婚补偿对方的情况有哪几种
    离婚补偿对方的情况有哪几种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付出所给予的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呢?(一)首先,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适用家务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只能是对婚后财产的约定。针对此种情况,如果离婚时按 照约定分...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