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成立滥用职权罪处罚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成立滥用职权罪处罚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成立滥用职权罪处罚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成立滥用职权罪处罚是怎样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具有侦讯、检察、审判和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即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的;(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三)在审判刑事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四)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人犯逃避刑事追诉的。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怎样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其次,成立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要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肯定是要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次要求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造成了重大损失,否则的话也不能以本罪论处。而这里的重大损失,一方面包括了有形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包括了无形的财产。实践中,若是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
  
  
  

·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什么?
    “律法无情,人有情”,有的人或许因一时的糊涂犯了错而判处死刑,此时也不应该对生命失去信心,因为一般判处死刑都有个缓期执行的期间,那么在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仔细了解一下死刑缓期执行的具体内容吧。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什么《刑法》第五十...

·认罪态度较好能不能判缓刑?
    认罪态度较好能不能判缓刑?并不一定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

·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配有哪些规定?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因种种原因无法继续一起生活下去时,很多人选择了离婚。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下,离婚率越来越高了,离婚时双方所要分割与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是需要分清楚的,那么,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的相关问题法律上又有哪些相关规定呢?下面就由我们带您了解下。 一、根据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准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准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当代社会,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妆关于征收土地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广受您的讨论了,其实征收土地您并不排斥但是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发放问题却经常会引发纠纷,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准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注意事项哪些问题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因劳动报...

·单位土地使用证过户吗?流程是什么?
    单位土地使用证过户吗?流程是什么? 单位土地使用证过户吗 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可以过户,具体流程如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是对仲裁申诉时效的一个补充规定。劳动仲裁申...

·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依照上述第(二)条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弃罪是亲告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弃罪是亲告罪?所谓亲告罪是指被害人亲自告诉,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的刑事犯罪,即告诉才处罚的犯罪。这类犯罪尚不完全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根据《刑诉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远远大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遗弃罪不是亲告罪。二、亲告罪的特点是什么?(1)亲告...

·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怎么办理
     农业发展在我国是一个重要的发展部分,而且农民也在我国人口占有很大比例。众所周知,农民最主要的利益来源是土地,依靠土地生活和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农村的土地是农民的赖以生存的基本。那么,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怎么办理呢?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 农村土地使用权分为“农村建设用地使用...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