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民事诉讼法应诉管辖条款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民事诉讼法应诉管辖条款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法应诉管辖条款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民事诉讼法应诉管辖条款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一、对于“应诉”的认定标准尚不统一
  根据法律规定,应诉管辖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来法院应诉。但对“应诉”应如何理解以及能否做扩大解释尚不明确。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之后参加开庭的行为为传统意义上的“应诉”情形,但实践中法院采取电话、司法专邮等形式传唤当事人到庭谈话、进行庭前调解等情形较为普遍,甚至有的当事人在答辩期后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此类情形能否理解为“应诉”争议较大,对是否只要当事人来到法院就构成“应诉”也存在不同看法。
  对“应诉”的认定标准认识不同将直接导致法官对案件能否适用该条款作出不同的判断,从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何为“答辩”的具体情形尚不明确
  适用该条款的另一前提是当事人提出答辩。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答辩意见的形式多样,符合应诉管辖条款的答辩应在答辩期内还是答辩期后提出、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提出等,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未进行实体答辩也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答辩期后才提出管辖异议等特殊情形是否适用应诉管辖,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对答辩的看法不一,直接导致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行为性质认定不一。
  三、与“依职权移送”的关系尚存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依职权移送的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应诉管辖条款增加后,对法院依职权移送具有较大程度的限制,但由于法律关于这两个条款的规定尚不完善,如何对其进行区分并准确适用,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困惑。
  对于法官在答辩期内应当“消极”等待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表态”,还是依职权主动进行程序性审查;对于答辩期内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方式和内容具有瑕疵的、答辩期后当事人虽然应诉但提出管辖异议的以及依法送达但被告缺席的,法官能否依职权审查并移送案件;对于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实体答辩,但法官发现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应当依职权移送还是认定为应诉管辖而不再进行程序审查,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理解。因此也往往造成了移送不当、案件退回、报请指定管辖等影响审判效率的情形。
  四、立案审查是否适用该条款尚不明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管辖条款增加后,对法院在七日内的立案审查工作也产生了影响。主要表现在:对于存在管辖权争议的案件,法院是否仍应当严格依据各类案件的管辖确认规则进行审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法院是否有权力或必要在立案阶段进行程序审查,对符合应诉管辖条件的案件立案受理;对于与受诉法院根本不存在密切联系因素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以“被告未提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即视为法院有管辖权”为由,要求法院立案并在受理后再行审查的情形,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上述争议给立案审查工作带来了困惑,对以上条款适用的理解不统一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综上所诉,我们从四个方面阐述了民事诉讼法应诉管辖条款存在的问题。比如应诉的标准不统一、答辩的具体情形不明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给立案审查带来了不小麻烦。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应诉管辖条款,来确保当事人享有正常的诉讼权利。

·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一、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是以集体经济组...

·天津违法停车罚款多少
    天津违法停车罚款多少 该怎么处理一、天津违法停车罚款多少在天津违章停车被开罚单后可以到当地交通部门或者是带点的银行缴纳便可;如果是外地车辆,不能及时在天津缴纳的可以回到牌照所在地缴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天津违法停车一旦被查获,将被处以罚款20~200元的处罚,如果违停地...

·何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1、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感情确已破...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分割看是婚前还是婚后,全款还是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支付首付款一方可以...

·剩下3年刑期可以监外执行吗
    剩下3年刑期可以监外执行吗 一、剩下3年刑期可以监外执行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监外执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寻衅滋事如何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寻衅滋事如何取保候审? 符合我国法刨后审条件的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但是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时间和条件都有着严格的限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寻衅滋事行为。因此,很多普通老百姓想要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寻衅滋事如何取保候审? 一、寻衅滋事是可以取保...

·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条款有哪些
    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条款有哪些 一、民法典关于居间合同条款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

·诉讼离婚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夫妻如果要离婚,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此时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也有需要注意的事项,可以说这些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是很重要的。下面就让我们来告诉您诉讼离婚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吧。 一、诉讼离婚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1、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具体而言,其包括这样几层含义:第一,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第二,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 ...

·认定非法销售车船票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认定非法销售车船票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一、认定非法销售车船票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