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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包括本数)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2、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缓刑的具体适用
    1、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的,可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2、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有下列情形的,可适用缓刑:
    (1)贪污、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
    (2)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否则,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求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3、过失犯罪的,如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家庭婚姻方面罪行的,如重婚罪,犯罪人有悔罪表现的,可考虑适用缓刑。
    4、对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的,若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或虽是一人作案,但只是初犯或偶犯,有悔罪表现的,可考虑适用缓刑。
    5、犯轻伤害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的;
    6、对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且有较好的监管基础,如户籍地或常住地在本市辖区内,或其原工作单位表示可接收继续工作,并愿承担监管责任的,亦可考虑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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