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著作权失去保护期的作品后果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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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失去保护期的作品后果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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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失去保护期的作品后果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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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失去保护期的作品后果是怎样的
  
  一、著作权失去保护期的作品后果是怎样的
  
  我国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法律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
  
  二、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法律上有怎样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如下:
  
  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
  
  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
  
  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8、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三、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执行措施有哪些
  
  (1)诉前权利保全。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诉前证据保全。即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确属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可以裁判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使侵权行为人不能再进行侵权活动。
  
  著作权包括很多种,专利、出版权等。不管哪一种都是有保护期限的,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就不受法律保护,有些是可以延长保护期限的,有些是不可以延长保护期限。不过被国家保护的,国家每一年都会收取管理费用,不多,但是必须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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