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您的位置:首页  »  
 

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在法律上有哪些具体规定?在法律实践中又有哪些法律问题?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在法律上是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撤诉,被告也不会反对。我们就这个问题经过对相关法律的查找并咨询了相关的专业律师对这个问题做了一些整理。一、对于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的相关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撤诉应否准许这个问题,法律上无明确规定,应该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法理分析。管辖权异议成立与否属于程序审查的范畴。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不可剥夺的诉讼权利。由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就应当作出相应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只要是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就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在15日的期限内,分别作出移送管辖(审理)或者驳回异议的书面裁定,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也应依法作出裁定。也就是说,审理期间一旦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就启动了对该异议成立与否进行审查的程序,对案件实体上的审理应该先行“中止”。此时,法院首先要解决的是管辖审理权的问题,其后谈能否自由处分诉权才有意义。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但是当事人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撤诉申请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予以准许,否则将不予准许。《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也就是说,须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得以准许,而并非是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一律准许。一般情况下,只要无规避法律、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现,法院原则上都应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但原告的撤诉发生在被告已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法院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确认,既是对原告诉讼的程序审查,也可能涉及对原告诉讼的实体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是审查以后的实体处理结果。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实际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但是在当事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期间,受诉法院是无实体审判权的,其不能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最终不由受诉法院决定。其不能以原告已提出撤诉便想当然地认为管辖异议自动失效或不成立,再无须进行审查,案件已经可以结案,并可制作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如果不顾及审判权归属问题,受诉法院自主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一旦最终确定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但案件已因该裁定而结束,必将造成难以解决的矛盾。二、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是否可以撤诉申请撤诉确实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但《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即说须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得以准许,而并非是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一律准许。一般情况下,只要无规避法律、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现,法院原则上都应裁定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但本案原告的撤诉发生在被告已提出管辖异议的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法院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确认,既是对原告诉讼的程序审查,也可能涉及对原告诉讼的实体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是审查以后的实体处理结果。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实际是对案件进行实体结果上的审理。但一旦当事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在异议期间,受诉法院是无实体审判权的,因此无特定情形时,法院一般不宜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的,但是没有相关的程序法的规定,法院也没有裁判撤诉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在管辖权异议期间撤诉被告一般是不会反对的,裁定管辖权异议也是法院的一种审判结果,的专业律师给出的建议是,原告在这个期间撤诉法院无法宣判,因此还是要等到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再由该法院做出相关裁定。

·对付欠钱不还的老赖怎么办
    对付欠钱不还的老赖怎么办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可以直接划扣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其他财产的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被告拒不履行判决的,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采取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等方式来约束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二、可...

·欠钱的人总不还怎么办?
    欠钱的人总不还怎么办?欠钱的人总不还进行起诉。书写起诉状,准备好证据递交给法院进行起诉。之后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追...

·产品外观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产品外观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怎么规定的?1、作者为公民的,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者的死亡时间起算。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

·离异后非抚养方的儿子继承权是否还存在?
    离异后非抚养方的儿子继承权是否还存在?离异后非抚养方的儿子继承权是还存在的,父母在离婚之后,不管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归自己。孩子对父母任何一方的合法财产都是享有继承权的。因为,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不论离婚的父母是否抚养他的子女,均不影响其子女的继承权。子女的继承权是缘于与其亲生父母的血...

·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哪些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点:
       (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进行复查程 序;再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发表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吗
    发表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吗 一、发表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吗 发表权并不属于著作财产权,相反,发表权是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类,该权利由作者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它主...

·最新的土地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最新的土地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一、土地股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编号: 当事人双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新公司法技术入股的依据是什么?
    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监督和约束的对象是比较特殊的,一家公司从成立到运营,甚至到最终的破产几乎都由公司法统一进行监管。公司法修正了以后,特别针对股东入股的这一块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其中提到凭借技术也是可以入股投资的。所以下面我们就详细来了解一下新公司法技术入股的依据是什么? ...

·朋友借钱了不还怎么办
    债务人不还欠款的,债权人可以凭借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到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归还欠款。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起诉时要注意的以下几点:1.要看借条上是否有注明还款日期,如果还款日期有注明,那么一定要在还款期限到期后的三年内起诉,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将失去胜诉权;2.收集当初给...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