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您的位置:首页  »  
 

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在法律上有哪些具体规定?在法律实践中又有哪些法律问题?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在法律上是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撤诉,被告也不会反对。我们就这个问题经过对相关法律的查找并咨询了相关的专业律师对这个问题做了一些整理。一、对于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的相关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撤诉应否准许这个问题,法律上无明确规定,应该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法理分析。管辖权异议成立与否属于程序审查的范畴。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不可剥夺的诉讼权利。由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就应当作出相应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只要是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就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在15日的期限内,分别作出移送管辖(审理)或者驳回异议的书面裁定,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也应依法作出裁定。也就是说,审理期间一旦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就启动了对该异议成立与否进行审查的程序,对案件实体上的审理应该先行“中止”。此时,法院首先要解决的是管辖审理权的问题,其后谈能否自由处分诉权才有意义。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但是当事人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撤诉申请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予以准许,否则将不予准许。《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也就是说,须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得以准许,而并非是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一律准许。一般情况下,只要无规避法律、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现,法院原则上都应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但原告的撤诉发生在被告已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法院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确认,既是对原告诉讼的程序审查,也可能涉及对原告诉讼的实体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是审查以后的实体处理结果。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实际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但是在当事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期间,受诉法院是无实体审判权的,其不能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最终不由受诉法院决定。其不能以原告已提出撤诉便想当然地认为管辖异议自动失效或不成立,再无须进行审查,案件已经可以结案,并可制作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如果不顾及审判权归属问题,受诉法院自主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一旦最终确定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但案件已因该裁定而结束,必将造成难以解决的矛盾。二、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是否可以撤诉申请撤诉确实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但《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即说须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得以准许,而并非是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一律准许。一般情况下,只要无规避法律、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现,法院原则上都应裁定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但本案原告的撤诉发生在被告已提出管辖异议的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法院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确认,既是对原告诉讼的程序审查,也可能涉及对原告诉讼的实体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是审查以后的实体处理结果。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实际是对案件进行实体结果上的审理。但一旦当事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在异议期间,受诉法院是无实体审判权的,因此无特定情形时,法院一般不宜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的,但是没有相关的程序法的规定,法院也没有裁判撤诉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在管辖权异议期间撤诉被告一般是不会反对的,裁定管辖权异议也是法院的一种审判结果,的专业律师给出的建议是,原告在这个期间撤诉法院无法宣判,因此还是要等到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再由该法院做出相关裁定。

·车祸人伤出院后协调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车祸人伤出院后协调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车祸人伤出院后协调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保险公司):____...

·处理交通罚款的标准是什么?
    处理交通罚款的标准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说为了整治一些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我国制定的有严格的交通罚款标准。在日常生活当中针对一些违规操作的司机,对不同的违规原因,都有着不同的罚款标准。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处理交通罚款的标准是什么? 处理...

·公司申请破产员工怎么办
    公司申请破产员工怎么办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所以我们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做无限的可能的事情。也许可能会失败,但最重要的是过程。公司也是这样,那是一群人奋斗的地方,那是一群人追逐梦想的地方,即便有天它也可能走向终结,但最重要的是您一起经历过。...

·未缴纳社保可以去工伤鉴定
    未缴纳社保可以去工伤鉴定吗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交保险的责任在单位,你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是否缴纳社保,与做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实践中,就算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保。在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之后,仍...

·医疗事故鉴定应该找哪个部门
    医疗事故鉴定应该找哪个部门在医疗事故的鉴定当中,分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事故伤残鉴定,前者可以说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只有鉴定出相关事故属于医疗事故的,才能对患者的损害按照医疗事故的规定来处理。那么医疗事故鉴定应该找哪个部门呢?下面,请跟随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吧。设...

·根据我国法律离婚分割房子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离婚的时候夫妻两人最重视的就是分割房产的相关问题了,毕竟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占大部分的比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离婚分割房子的法律有许多,但是一般的普通老百姓根本不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离婚分割房子的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夫...

·公司欠债破产股东还钱规定是什么?
    公司欠债破产股东还钱规定是什么?公司欠债破产股东还钱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果股东在他的出资范围之内有限的承担公司的债务偿还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17日以法(经)发〔1991〕35号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破产...

·如何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方面?
    人民法院在审结民事案件时,一般会对案件进行裁决,案件的当事人需要按照法院的裁决履行一定的义务,对于局部履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能会触犯刑法所规定的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罪需要从客观要件等方面来理解,具体该如何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方面的规定呢? 一、如何理解拒不执行判决...

·单位不缴纳社保负刑事责任吗?
    单位不缴纳社保负刑事责任吗?用人单位不交社保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条件进行处罚用人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

·楼房拆迁改高层怎么补偿?
    楼房拆迁改高层怎么补偿? 一、楼房拆迁改高层怎么补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具体到各个省份和地区差异很大,总体上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