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认定办理离婚登记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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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办理离婚登记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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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办理离婚登记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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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办理离婚登记无效的情况
  
  一、认定办理离婚登记无效的情况
  
  1、一是离婚双方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
  
  2、二是离婚双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
  
  3、三是离婚双方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四是离婚双方的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二、离婚登记时要审查什么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
  
  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
  
  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登记一般对应的都是协议离婚,除此之外夫妻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虽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比较简单,在经过审查之后,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也能较快的拿到离婚证,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但对于当事人而言,不管是在离婚登记之前还是在登记过程中,还是不要掉以轻心,若是有出现上述几种情形之一,那么会导致离婚登记无效,这个时候双方其实还是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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