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男方有过错的,夫妻离婚男方怎么赔偿?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男方有过错的,夫妻离婚男方怎么赔偿?
您的位置:首页  »  
 

男方有过错的,夫妻离婚男方怎么赔偿?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男方有过错的,夫妻离婚男方怎么赔偿?
  
  一、男方有过错的,夫妻离婚男方怎么赔偿?
  
  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一般,离婚精神赔金额要能够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时,要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二、离婚可否要求第三者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也就是说,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的第三方,不是离婚赔偿的当事人。离婚赔偿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中的过错一方。
  
  因此,离婚不可以要求第三者赔偿。很多朋友觉得不能要求第三者赔偿很是不爽,其实,这也是有原因的。说句不好听的话,一个男人想出轨,没有了这个女人,还会有另外的女人代替。主要的过错还是在出轨的一方。因此,此时需要做的就是摆正心态,不要产生怨恨心理,这是对自己的不公,对自己不利,对人家没有任何影响。
  
  三、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 赔偿诉讼。
  
  离婚赔偿只能出现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是一方主张离婚,但是另一方不赞成的,此时咋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只会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进行确定,并不会主动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赔偿,这需要由另一方提出诉求。
  
  

·根据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特征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明白的是,作为中国的公民,应该尽力的维护社秩序,不做违背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事情。但是在我们的平时生活中,还是会发生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特征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标准是什么?1、工程质量发生一般事故(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下)对该项目部处以2000-5000元罚款。2、工程质量发生严重事故的(经济损失5-10万元)对该项目部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3、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对该项目部...

·未成年强奸判几年?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现如今社会越来越发达,未成年人早熟的现象普遍存在,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逐渐升高,未成年人犯强奸罪是极其恶劣的行为,那么未成年强奸判几年?是否和成年人犯强奸罪一样的对待?下面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此方面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未成年强奸判刑标准 1、 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案要有整体把...

·出让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
    出让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 在现代这个社会,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每个人的生活相比较以前来说都变好了,在农村,有很多闲置的土地会被他人承包进行一些生产盈利的活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许多。比如出让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出让土地使用年限...

·谁有资格申请海关备案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

·犯罪中止的特性具体是怎样的
    犯罪中止的特性具体是怎样的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时间性,是由...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

·个人消费贷款能否用于购房
    个人消费贷款能否用于购房?个人消费贷款能否用于购房个人消费贷款,一般被称为消费贷,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担保贷款。用途包括房屋装修、购买汽车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求学等个人生活消费,不得用于购买住房、炒股等高风险领域。另外,北京银监局在4月28日印发的《关于个...

·在我国关于民事国家赔偿怎么诉讼
    所有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会在某些特殊的案件面前显现出其存在的漏洞,因为法律只能是根据一些已经发生过的绝大多数的案件来制定相关法条,就好像是现在人们针对民事法庭的有些错误的审判结果有些人就显得比较无奈,相信在此之前遇到过这种事情的人其实也考虑过在我国关于民事国家赔偿怎么诉讼? 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管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民事诉讼解释第28条等,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另行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不予受理。...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