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您的位置:首页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释解)



  

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



  

本法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适当的调整。原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三类案件:(1)反革命案件, (2)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



  

现在修改为本条规定:(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考虑到《国家安全法》已经不再采用"反革命罪"的罪名,而是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若干犯罪;而本法立法时,我国《刑法》尚未修改,但估计到有可 能将"反革命"的罪名取消,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为了与《刑法》修改协调一致,将本法原第15条规定的第一类案件的罪名,增补上"危害国家安全罪", 是十分必要的,也使"两法"的规定,能够衔接。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在"判外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之前加上"可能"二宇,更为科学。理由是:第一,这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肯定。1979年12月 17日"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应判处其他刑罚或者应 作其他处理时,也一般不再交由县(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可以理顺刑事诉讼中起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避免出现起诉权与审判权相互限制甚至互相侵犯 的情况,加上"可能",便在立法上允许检、法两家对同一案件的量刑问题有不同的意见和判断,不会因在量刑上看法不一而相互扯皮,以致最终又得通过最高司法 机关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性质的通知来解决彼此间的矛盾。第三,可以使本法更具有科学性,从立法上消除"先定后判"的不良影响。加上"可能",使向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的量刑成为检察机关的认识和判断,而不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对人民法院也没有约束力。第四,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 调动被告人一方的辩护积极性,有利于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正确地审判案件。



  

这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并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时,即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应判处其他刑罚或者应作其他处理时,一般不再将案 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仍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合议庭应当报请院 长决定后,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移送的这类案件,应当分别情形作出不同处理: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 不予受理;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同意接受移送。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三类案件,即涉外刑事案件,删除了原刑事诉讼法中"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这是因为该类案件大多是发生在宾 馆、饭店中盗窃外国人的少量财物案,虽然也属于"涉外案件",但毕竟性质不是十分严重,影响也不是很大,没有必要将这类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划归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上述三类刑事案件,属于性质严重,危害极大,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对于这几类案件的处理,事关重大,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严重损害国 家的利益,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国家的声誉,有的甚至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必须从严掌握,更加慎重。同时,处理这几类案 件,无论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往往也比较大,这就需要法律、政策水平更高,业务能力更强的办案力量。因此,法律规定这几类案件由中级 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是适宜的,也是必要的,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此外,中级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本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的基本的第一审法院,那么,中级人民法院也就必然成为普 通刑事案件的基本的第二审法院,另外,它还有审判监督的任务,所以,划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宜过多,而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等重大、复 杂,但数量并不太多的三类刑事案件。



  

 


·我国温州工伤鉴定要多少钱
    工伤鉴定对我们日后的权益维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生活中,我们在做工伤鉴定的时候是需要向相关的鉴定机构交纳一定的费用的。各地区鉴定费用的收取是稍微有所不一样的。我们详细为您整理了我国温州工伤鉴定要多少钱的资料,想要了解的朋友们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我国温州工伤鉴定要多少钱? (...

·开车把人撞死了会坐牢吗?
    关于坐牢,这肯定是具体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会涉及到坐牢的问题。那现实中,要是行为人开车把人撞死了,这样的情况下是否会坐牢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开车把人撞死了会坐牢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转继承适用遗嘱继承吗?
    转继承适用遗嘱继承吗 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一)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

·社保怎么补交的流程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劳动朋友们宁愿选择自己来一件店铺或者做的事情都不愿意在公司和企业单位上班的了,但是这样的话,是没有固定的单位给自己办理社会保险了,您自己在办理了社会保险之后又会经常的忘了按时缴费的,那么您的社保怎么补交的呢,接下来就为您解答。 社保补交流程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

·怀孕离婚官司怎么打
    怀孕离婚官司怎么打 1、离婚有两种方式:①民政部门登记离婚;②法院诉讼离婚。2、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3、《婚姻法》法律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我知道酒后驾车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一般在喝酒之后驾车都会导
    我知道酒后驾车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一般在喝酒之后驾车都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交通事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之后一般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还会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交通法对醉驾有严厉的处罚,那强烈要求细化醉驾判断标准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 ...

·配偶出轨想离婚怎么办?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总会因为性格不和睦,社会生活不和而选择离婚,有一方会由于出轨而硬要选择离婚。被出轨的一方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真的不得已选择离婚,也需要运用法律知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婚姻法中对于离婚有详细的规定,那么有一方出轨要离婚又该怎么处理呢?下文对配偶出轨想离婚怎...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旨在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数额可以大于...

·借名购房的风险包括哪些
    借名购房的风险包括哪些一、借名购房的风险包括哪些 1、借名购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 2、实际出资人为何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产权呢,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 (1)规...

·离婚后前夫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父母对未成年的孩子具有抚养义务,抚养费指为其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我国当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论是协议离婚或是诉讼离婚,一方直接抚养孩子,而另外一方则需给孩子相应的抚养费,保障孩子的生活,以尽自己的职责,可是生活中却常常有不给生活费的纠纷,离婚后前夫不给抚养费怎么办?下...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