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那种情况下参照工伤待遇赔偿?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那种情况下参照工伤待遇赔偿?
您的位置:首页  »  
 

一、那种情况下参照工伤待遇赔偿?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那种情况下参照工伤待遇赔偿?
  
  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超过工伤认定时限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者可以直接通过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程序获得救济,其赔偿项目和标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
  
  在用人单位已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情形下,工伤职工若以工伤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用人单位,法院应当审查超过工伤认定1年申请时限是否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若存在以上情况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已超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期限,而工伤职工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由用人单位仅就人身损害赔偿超过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差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1、医疗康复待遇
  
  医疗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人工器官、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停工留薪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待遇。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
  
  4、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属于工伤的情况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职工在公司干活因为安全事故受伤,正常情况下申请工伤应当在一年之内,如果不慎错过法定期限,职工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这样就参考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工伤赔偿项目很多,主要涉及医疗费用、伤残赔偿等。
  
  

·鉴定工伤需要多少时间下结论
    鉴定工伤需要多少时间下结论在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即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后最长需九十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医疗过错参与度分级的评判方法
    医疗过错参与度分级的评判方法 一、医疗过错参与度分级的评判方法 所谓“参与度”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的新概念,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等级法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参与度评定,具体为: 1...

·欠债人欠债不还恐吓要债人怎么办?
    欠债人欠债不还恐吓要债人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借款给一些没有诚信的人,后续会产生一系列的麻烦。要债不仅费时费力,甚至还可能碰上被欠款人恐吓的情况。那欠债人欠债不还恐吓要债人怎么办?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被欠债人恐吓怎么办 欠债人欠钱不...

·贷款与借款的区别是什么?
    贷款与借款的区别是什么 一、贷款与借款的区别是什么 借和贷是一个意思,都是暂时使用别人的财物。一般暂时使用私人或公司、单位的钱称为借款;而确定归还时间,暂时使用银行的钱(要付利息),多说贷款。 二、贷款三原则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

·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农村的土地在我国法律当中归纳的属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全体农户所有的。一直以来,集体土地的使用和分配和城镇土地就存在较大的差异,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年限几乎可以说是永久性的。除了宅基地外,农业用地和耕地,这些都还是有时间限制的,那么,农...

·怎么到法院起诉离婚手续?
    就办理离婚手续而言,协议离婚的手续较诉讼离婚来说更为简便、快捷,因此,许多人在离婚时如果没有难以调和的矛盾,一般都会选择协议离婚。但实践中会有许多夫妻由于财产或孩子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而选择诉讼离婚。那怎么到法院起诉离婚手续?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详细说明。 一、怎么到法院起诉离婚...

·事实婚姻与遗产继承冲突吗?
    一、事实婚姻与遗产继承冲突吗?不冲突的,事实婚姻完全可以继承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

·所要补交的信息:
    所要补交的信息: 1、身份证号码; 2、姓名; 3、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电脑号; 4、需要补交的时间段; 5、时间为当天成功补交(每月1-15号)。 二、办理社保卡: 1、办理社保卡用的相片回执单,在打清单时,交付我工作人员; 2、由办理本人取卡,社保局受理费用...

·恶意抢注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合理吗?
    恶意抢注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合理吗? 一、恶意抢注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合理吗? 恶意抢注商标确认不侵权属于合理说法。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一般不会承担其它的侵权责任。 可以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

·债权人指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行不行?
    债权人指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行不行?,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的关系很普遍。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这也是债务人的义务。那债权人指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行不行?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相信可以回答您的疑问。一、债权人指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行不行债权人应当...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