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对于偷税漏税的罚款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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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偷税漏税的罚款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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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偷税漏税的罚款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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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偷税漏税的罚款是怎样的
  
  一、对于偷税漏税的罚款是怎样的
  
  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1、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资料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偷税漏税罪根据我国最新《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没有“偷税罪”这条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条为“逃税罪”。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二、“偷税漏税罪”(逃税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多次偷漏税的行为肯定是会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一般情况下偷漏税除了要求补齐税款以外,还会被处罚一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但这也是建立在偷漏税的数额上,如果数额较大的罚款也就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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