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工工伤过多久还可做司法鉴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职工工伤过多久还可做司法鉴定?
您的位置:首页  »  
 

职工工伤过多久还可做司法鉴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因为工作环境特殊,一些工人会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人身伤害。有时候,因为涉及到赔偿问题,赔偿方会要求当事人做一个司法鉴定。那么发生人身伤害后,当事人过多久还可做司法鉴定?我们通过下文给您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后多长时间可以司法鉴定
  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一般是从治疗结束,出院后三个月内申请,如果想提前申请可以在发生事故六个月内伤情稳定后申请,申请司法鉴定可以个人申请也可以委托法院申请,建议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因为个人申请司法鉴定结果,对方当事人可能会不予认可
   二、做司法鉴定要多长时间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三、司法鉴定的对象
  我国司法鉴定机制的建立以刑事鉴定为基础,但随着DNA技术、图像增强技术、仪器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指纹系统、痕迹自动检索系统和人工智能系统等许多尖端技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很多非诉讼活动如民事仲裁中的广泛应用,司法鉴定的范围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代科学技术攻克了许多过去不能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现今的司法鉴定不仅包括传统的痕迹鉴定、笔迹鉴定和文件真伪鉴定、文书材料鉴定等,还包括如今的DNA亲子鉴定,书写时间鉴定,测谎检测,产品质量的检验,证件、证书、票证鉴定以及动、植物物质鉴定,边防出入境检查等。在司法实践中,专门性问题主要指物证技术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等专业学科领域内的问题,专门性问题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一般说来,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物证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和珍稀、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鉴定的客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型:
  1、人体或与人体有关的物质如血液、精液、唾液、尿液、毛发、手足印、口语音等;
  2、存在于自然界的各种物质或环境、地理、地貌等;三是由人的脑力或体力劳动创造的各种物质产品,如文字、图像、票据、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凡是作为鉴定对象的,本身应至少推定为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反之,则不能作为鉴定对象。
  通过我们的分析整理,我们得知,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一般情况当事人出院后3到6个月,等待病情稳定就可以做司法鉴定。所以司法鉴定时间是比较宽裕的。以上就是关于职工工伤过多久还可做司法鉴定的一些内容。

·认定盗窃罪时需要注意什么
    随着历史的变迁,对盗窃罪的认定也不断地发生变化。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规定来看,对盗窃罪的认定是很重要的,当然在实际认定盗窃罪时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那究竟认定盗窃罪时需要注意什么?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

·一般离婚财产证明怎么办?
    在生活中的种种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婚姻也不例外解决婚姻问题需要依据婚姻法来解决,婚姻自由以后,离婚率也跟着增高,当然在离婚的时候也避免不了财产的分割,离婚房产属于婚前财产的分割成了主要的问题,那离婚财产证明怎么办?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离婚财产证明 起诉离婚的财产证明根...

·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法竞业条款?
    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法竞业条款? 一、《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如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

·法院起诉离婚开庭后还能撤诉吗?
    法院起诉离婚开庭后还能撤诉吗?法院起诉离婚开庭后还能撤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上述...

·异地网络诈骗怎么报警?
    异地网络诈骗怎么报警?近些年来,很多人利用网络进行网络诈骗,使得不少网民都受到了网络诈骗的侵害。有些网民甚至玩个网络游戏也会被人坑骗,很是让人气愤。如果我们遭遇到了网络诈骗,您可以不用着急收集相关证据进行报警,那么异地网络诈骗怎么报警呢?下面就和我们给您介绍。一、异地网络诈骗怎么...

·交通事故人伤索赔项目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人伤索赔项目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

·哪些情况下犯罪会判死刑
    哪些情况下犯罪会判死刑这一问题实际上是关于死刑的适用问题。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我国一贯坚持少杀的方针,确保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接下来,我们为您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哪些情况下犯罪会判死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

·夫妻离婚必须出抚养费吗?
    夫妻离婚必须出抚养费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是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

·法院不受理因对撤消请求复审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二OO一年七月一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

·不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形有哪些
    不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形有哪些 一、不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哪些 医学会收到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且,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