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怎么赔偿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怎么赔偿
您的位置:首页  »  
 

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怎么赔偿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有的单位没有营业执照但却依然在用工,自然也会发生工伤情形,那么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该怎么赔偿,到底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这些问题如果不搞清楚很有可能影响工伤赔偿数额的多少,我们会在下文为您一一讲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怎么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所谓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与正规的用工单位有所不同,尤其是发生工伤之后,因为非法用工单位不可能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通过上文我们知道了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具体该怎么赔偿,此时虽然是在非法用工的情况下发生工伤的,单位也是要对受伤职工做出相应赔偿。

·打离婚官司一审会判吗?
    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和难免会离婚。离婚就会牵扯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夫妻双方打离婚官司一审会判吗?打离婚官司据说至少要六个月之后才结束。如果证据不足,又无法证明夫妻关系是否彻底破裂,那么打离婚官司需要的时间会更长。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离婚官司一审会宣判吗? 1、法...

·很多人对卖房时监护人的保证书是需要的吗?
    很多人对卖房时监护人的保证书是需要的吗有疑问,其实在卖房子的时候是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要具有公证的保证书的,所以您可以不用准备这个,法律其实是没有规定可以拥有房产的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可以作为房产的所有人而存在,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法律规定。一、卖房时监护人的保证书是需要的吗?监...

·合同评审管理程序范本?
    合同评审管理程序范本?包括哪些步骤? 一、合同评审管理程序范本? 1、目的 为使公司接到新合同、新订单时能满足客户的需求,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接到所有合同和订单的管理。 3、职责 市场部草签合同、订单后提出合同评审要求。 副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和订单进...

·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离婚调解书讨债怎么办?
    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离婚调解书讨债怎么办? 一、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是:

  一、依合同约定处置委托事务的义务。

  受委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委托处理的事务,《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事务...

·男婚前贷款房婚后可否加女名?如果离婚女方能享受到什么?
    男婚前贷款房婚后可否加女名?如果离婚女方能享受到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发出通知书起内双方签订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发出通知书起内双方签订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发出通知书起内双方签订合同,要约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

·故意伤害罪起诉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虽然法制严明,但故意伤害等时间也是经常发生的。如果,他人有意识的对我们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这时候我们就可以向法院等有关部门提起诉讼,让伤害者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对于故意伤害罪起诉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让我们给您介绍一下吧。 一、故意伤害罪的起诉程序 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一)、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二)、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

·医疗过错立案材料有哪些
    医疗过错立案材料有哪些 一、医疗过错立案的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