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陪嫁属于共同财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陪嫁属于共同财产?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陪嫁属于共同财产?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离婚陪嫁属于共同财产么陪嫁钱在民间属于常见的婚前赠礼行为,由传统习俗而来,这里我对陪嫁钱在法律上的认定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认定为是赠与行为。陪嫁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要看该赠与行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由女方所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在婚前赠与的财产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均分。但双方若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应按照约定进行处理。夫妻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那么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二、夫妻结婚多少年才能是共同财产现在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不管多少年都不会转为共同财产的,但双方可以约定个人财产转为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关于结婚,民间的习俗还是认为要举办婚礼,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其实只要男女申请结婚,办理了手续之后领取到了结婚证,即使没有举行结婚典礼,这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反之,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有举行结婚仪式,这种情况下还是按照同居关系对待处理。而在确定陪嫁的时候,就可以以此为界限,区分究竟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农村国家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农村国家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我国的土地按照获取方式可以分为划拨和出让,其中划拨土地的情况并不多,一些农村,在建设基础设施,医院学校的时候,会通过划拨的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大部分情况下, 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年限的,那么农村国家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我们为此整理了相关资料,...

·非法经营罪主体是怎样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含义相当宽泛,生产、流通到交换、销售等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可能属于经营活动。而要想对行为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则首先要满足此罪的主体要件。到底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怎样的?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非法经营罪主体是怎样的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

·无效合同认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认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无效合同认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

·转贷协议参考格式
      (借款人名称)
  
  关于(项目名称)项目使用
  
  (国家名称)(贷款种类)贷款的转贷协议
  
  年  月  日
  
  鉴于(借款人名称)向中国银行(分行名称)分行申请使用(贷款名称)贷款,根据中国银行与(国外...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是什么?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1...

·房屋租赁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许多人租房是为了自住,但
    房屋租赁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许多人租房是为了自住,但也有一些人租房是为了开办企业。为了保障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合法权益,租赁双方会对房屋租赁中的一些事项作出约定,并签订合同。那?企业房屋租赁协议范本是怎样的,我们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房屋租赁合...

·卷款逃跑怎么定罪
    卷款逃跑怎么定罪 ?一、卷款逃跑怎么定罪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卷款逃跑,可能涉嫌贪污罪,如果是一般公司工作人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以贪污罪来说,《刑法》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

·无固定期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怎么计算
    无固定期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怎么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手续是怎样的?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手续是怎样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通过出让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对其进行处分,包括出售、抵押和出租等。当企业有资金周转困难时,其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来获取一笔贷款。那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手续是怎样的?我们为此总结了一些资料,我们一起了...

·工伤认定后辞职单位给补偿吗?
    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后确实属于工伤情况,用人单位应当给与补偿,但是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后辞职,用人单位还需要给补偿吗,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到您。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