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
您的位置:首页  »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第一款 是关于通缉权和通缉的对象、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 既包括具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通缉的对象必须同 时具备三个条件: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 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捕。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 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由于通 缉是侦查中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紧急措施。本条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这样规定一是因为通缉是执行逮捕的继续,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执行逮捕权; 二是考虑公安机关的装备比较全,力量强,具有相应的强制手段,有利于将犯罪嫌疑人及时抓获归案。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中,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应通 过公安机关进行。通缉发布后又发现新情况的,可以补发通报。对不知真实姓名和住址,只知其外貌特征、作案手段、携带赃款赃物等情况的,可以采用通报方式查 缉。

  

第二款 是关于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范围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 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署、组织力量,积极进行查缉工作,其他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 关查获被通缉人,发现被通缉的人或其他线索,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公安机关,或者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


·结婚的程序是有哪些
     恋人经过重重考验,有可能会步入婚姻的殿堂,这个时候是人的一生中最幸福美满的时刻啦。但是,对于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人可能会有疑问,结婚的程序是什么呢?需要经历那几个步骤和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接下来,就由我们带领您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结婚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 是...

·逃税罪的金额是多少钱?
    逃税罪的金额是多少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

·借条中签字盖章该怎么做
    借条中签字盖章该怎么做 一、借条中签字盖章该怎么做 署名要署真名,化名、代号、名字谐音都不规范,最好以身份证上姓名为准,免得引发纠纷。由别人代笔书写字据或代笔签名,而本人只在上面按一个手印,也容易引发纠纷。有些人习惯于盖章,但盖私章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高,没有备案的私章谁都能刻,...

·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这都是有一定的适用条件。而夫妻如果想要解除婚姻关系,不管选择哪种方式,若不能满足适用的条件,自然也就不能顺利的办理离婚。那具体而言,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

·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同时进入医疗期如何处理?
    劳动者在试用期同时进入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必须在通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声明,在试用期间无论因何种原因,累计缺勤10个工作日(包括事假、病假等各类假期和旷工导致的缺勤)以上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

·合同没有约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第二十二条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

·怎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继承?
    怎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在确认有效的情况之下,就按照其中所约定的内容来进行执行即可。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遗嘱先于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应先按遗嘱执行,只有遗嘱未处分的财产才能进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

·员工不签合同被公司辞退需要赔偿吗?
    员工不签合同被公司辞退需要赔偿吗?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仅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此,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履行辞退的义务,否则即使有证据...

·无证驾驶撞人保险公司赔吗
    无证驾驶撞人保险公司赔吗无证驾驶属于比较常见的交通违章行为,此时由于驾驶者不具有驾驶该车型的资质,因此发生撞人事件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无证驾驶撞人保险公司赔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无证驾驶撞人保险公司赔吗 根据强制险保险条款与商业险保险条款,在...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