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发明专利权的授权条件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发明专利权的授权条件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发明专利权的授权条件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发明专利权的授权条件是什么?1、新颖性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公开,但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的,仍然具有新颖性。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一项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前提是该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不造成环境污染以及能源或者资源的严重浪费,不会损害人体健康。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或利用独一无二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则不具有实用性。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和美观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与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实用新型专利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的终止可以根据终止的原因进行划分:(一)期限届满: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维持十年,并依法终止;(二)不支付的终止:专利权人未按照规定支付或者支付全部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自前年期满之日起终止。社会的发展以及人类人民的进步,实际上都跟这些发明专利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就像是我们现在所使用的这些电子产品,还有一切有利于我们生活的发明物,这都是专业权人凭借自己的智慧发明出来的,所以法律保护专利权就是为了推动社会的进步。
  
  
  

·云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什么?
    云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职工在国庆假期的最后一日返回住处休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2018年4月7日是清明小长假的最后一天,当日18时许,某公司专职驾驶员陈某驾驶隶属该公司的一辆小汽车,载着该公司两名职工王先生、刘先生从重庆市江北区返回单位。当晚19时5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某路段时,与前方一辆小汽车发生追尾,致使王先生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医...

·索要彩礼也会违反民法典吗?
    索要彩礼也会违反民法典吗?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还有就是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

·商业车险新规定是怎样的
    商业车险新规定是怎样的?现在的生活,过得越来越好了。以前人们出行都是靠走路或者是自行车,极少有人家可以拥有摩托车,而现在,拥有摩托车的人家也很少,许多都购置了小汽车。车辆多了,出事故的概率也高了。车辆购买时,都会选择再购买一些保险。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2017年商业车险新规定是...

·对于单身女士如何立遗嘱?
    对于单身女士如何立遗嘱?对于单身女士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进行遗嘱处理: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办理。与其它遗嘱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

·一、离婚抚养费可以一次性付清吗?
    一、离婚抚养费可以一次性付清吗?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

·企业融资风险都有哪些
    企业融资风险都有哪些? 企业融资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投资人购买投股票的行为也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我们常听说“股市有风险,购买需谨慎”,其实不仅投资人有风险,企业也是需要承担风险的。企业融资风险都有哪些?根据不同的分类,有不同的风险。 一、按风险性质不同分类: 1、违约风险 ...

·公司法人更改持股的资料有哪些
    公司法人更改持股的资料有哪些? 一般来说,公司法人都是由总经理或者董事长担任,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其可以将股份进行转让,变更持股比例。目前,在很多中小公司中,法人进行股权转让的事情比较常见。那么,公司法人更改持股的资料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了解下。 ...

·结婚的程序是有哪些
     恋人经过重重考验,有可能会步入婚姻的殿堂,这个时候是人的一生中最幸福美满的时刻啦。但是,对于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人可能会有疑问,结婚的程序是什么呢?需要经历那几个步骤和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接下来,就由我们带领您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结婚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 是...

·一、交通事故没有工作的有误工费吗?
    一、交通事故没有工作的有误工费吗?依据我国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如果没有固定工作的,是可以主张误工费的,可按当地人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1、家庭主妇:家庭主妇虽没在外挣钱,但他们的劳动对于家庭其他人员的工作有价值,能支持和保障其他家庭成员获得收入,误工可以...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