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讯问笔录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讯问笔录
您的位置:首页  »  
 

讯问笔录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讯问笔录的含义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
讯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虽然有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含义不同,前边已叙述;二是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 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三是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四是适用范 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二)讯问笔录格式
讯问记录的格式,主要有标题、正文(基本情况)、落款、日期等四个部分。
(三)讯问笔录的具体写作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和侦查工作实践和侦查工作实践,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往往要对被告人进行不同目的的若干次讯问,同时,形成诸多笔录文书。根据这些笔录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和记载内容的不同,讯问笔录可分为三类。即:第一次讯问笔录、毓讯问笔录和系统口供笔录。



  

第一次讯问笔录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都必须在拘留或逮捕后顾之忧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讯问。第一次讯问的目的主要是查清证实被拘捕人是否被拘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性文书。其记录内容与方法如下:
1、讯问的起止时间;讯问人姓名。
2、讯问情况。主要应记明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籍贯、现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等);被告人的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被告人的主要社会经历(个人简历)等。
第二次以后的讯问笔录(除系统口供笔录),以上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部分可以不问不记。
2)查问证实被拘捕人是否应该被拘捕。上述内容问清记明以后,接着问:“今天你是因为什么问题,怎么到公安机关来的?”讯问被拘留、逮捕的人,可以问: “你是在什么时间因为什么问题被拘留(或逮捕)的?”记录人员必须把这一个问题和被告人的答应按原话记下来。这样做,一来是为了避免指供,二来是为了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检查是否错拘错捕等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进行上述讯问之后,如果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并作出交代,记录人员就必须准确完整地把被告人供述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情况记录下来;如果被告人否认自己的罪行,记录人员应记明被告人叙述无罪的理由和根据。
如果被告人明显地狡辩、抵赖,记录人员也应如实记录下来,而且扼要记录讯问人员进行政策攻心的话,不能只记“教育”、“讲政策”等字样。此外,还应在有关部分注明被告人答话时喜怒哀乐等反常的感情表现。
4)本笔录最后的两个问答,一般应是这样的内容,问:“你上面交代的是不是事实?”“你把笔录念一遍(或我把笔录念给你听),记的与你说的相符吗?写下你的意见。”接着记下答话。
3、被讯问人的意见与有关人员签名(见第四节《询问笔录》的有关部分)。



  

系列讯问笔录



  


如果第一次讯问确定了被告人有犯罪行为,侦查售货员一般要对被告人进行多次讯问,每次讯问都要作笔录,这样就形成系列讯问笔录。
系列讯问笔录的突出特点是:对整个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情节以及可疑点,每一种作案手段等都要通过讯问被告人一一进行落实,对案件中的关键性问题的细节和情节,往往多次讯问,力争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获取确凿的证据和弄清事实真相。
系列讯问笔录需标明讯问次数。其他格式内容要求与“第一次讯问笔录”基本相同。



  

系统口供笔录



  


对于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在经过了多次审讯,把一个个疑点澄清之后,在将要结束的侦查时,有必要对被告人从头到尾再系统的审讯一次,此时所作的笔录就是系统口供笔录。
系统口供笔录在结构上与第一次讯问笔录的要求基本一致,内容上主要以总结犯罪事实为主,特别是要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危害结果等全部事实和情况,以及履行法律手续的情况。


·达到什么比例才算商标侵权?
    达到什么比例才算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的认定不是由什么比例来决定的,对商标侵权的行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就确立了劳动关系。对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就确立了劳动关系。对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我国的法律对其有特殊的规定。劳动关系并不是只有一种,在现实中它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种类。今天我们就为您详细说明我国劳动关系有哪些。欢迎通过阅读下文了解。 一、劳动关系的种类包括哪些 1、按实...

·试用期内辞职有工资吗,试用期辞职是否有工资
    法律对试用期内的要求并不是太严格,在此阶段,劳动者要是想要辞职的话也是可以的,但为了不损害单位的利益,要求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在试用期内辞职的是否有工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试用期内辞职有工资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多判几年
    生活中,行为人因为参与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程度伤害,最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非常多。但是不管行为人是因为什么构成犯罪,都必须要接受刑事处罚。但现在在我国,触犯故意伤害罪最多判几年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犯故意伤害罪最多判几年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婚姻法离婚的条文有哪些,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法》主要是对婚姻家庭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其中当然就包括了男女结婚和夫妻离婚的事项。那么您知道《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离婚的规定都有哪些吗,具体的条文是怎样的?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没有离婚能否单独起诉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没有离婚能否单独起诉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可以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

·中国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1条规定,外国合营者可以依法将其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及其它资金,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3条)和《外资经营企业法》(第1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在将利润汇往国外的过程中就没有任...

·允许交警暂扣车辆的情形有哪些
    允许交警暂扣车辆的情形有哪些 一、允许交警暂扣车辆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条赋予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

·劳动能力鉴定条件是什么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为了得到经济补偿就需要进行工伤鉴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伤残等级,但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那到底劳动能力鉴定条件是什么呢,具体的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又该怎么走?本文马上为您一一进行解答。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

·一、 交通事故上海赔偿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一、 交通事故上海赔偿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每个省市的赔偿标准都不统一。上海交...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