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诉讼法法定回避理由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刑事诉讼法法定回避理由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刑事诉讼法法定回避理由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刑事诉讼法法定回避理由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法定回避理由
  
  1、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2、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刑事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范围比较广,除了案件的审判人员外,还包括了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然书记员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也是适用该制度的。但是对不同人员申请回避,此时有决定权的人不同,一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怎么就二手房交易约定违约金
    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履行过程当中的违约现象也越来越多,比如延期交房、延期付款、延期过户、房屋质量问题、税费问题等,所以二手房交易双方最好事先约定违约金。那么,该怎么就二手房交易约定违约金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么就二手房交易约定违约金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有些违约...

·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有哪些
    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有哪些 一、强制执行公证效力以及作用意义 公证强制执行,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的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相较于普通的债权文书,经过强制执...

·夫妻一方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

·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的签订,不只是涉及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也对租赁者安心大胆创业有了法律上的保证,因此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是一个双方共同受益的行为,但是签订双方可能存在对法律知识了解上有差别,在实际操作中,承租若是合同提前解除,法律...

·女方起诉离婚要怎么写?
    女方起诉离婚要怎么写? 离婚诉讼状 原告:李××,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王××,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

·什么是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
    什么是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1、分配该已死亡的子女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2、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3、丧偶...

·破产资产清算比例与顺序
    破产资产清算比例与顺序 一、破产资产清偿比例与顺序 (一)请求权的顺序。 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行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哪些?
    一、行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哪些?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婚前/婚后赠与房产应注意哪些问题?
    1.以结婚为目的, 房地产作为“彩礼”性质的, 若婚约不成, 赠与人有权要回房地产, 但若是已婚,则不能收回。 2. 单纯将房地产作为“礼物”进行赠与的, 一般不能擅自撤销赠与。 3. 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

·求职签合同,哪些条款要盯紧?
    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武器,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之一,求职者应对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条款仔细推敲,这些条款包括限制性条款、试用期条款、违约条款、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

  限制性条款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也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用人单位在...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