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有什么作用?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有什么作用?
您的位置:首页  »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有什么作用?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有什么作用?
  
  一、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有什么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证据是司法环节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进行司法审判的时候,都是用证据来进行说话。对于黑恶势力等相关性质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罪行的话,在进行判决时会更快,即使犯人不进行认罪,法庭也可以判决犯人的相关罪行。
  
  

·公司法股东撤回出资的方式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撤回出资的方式是什么? 股东对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在决定投资公司的时候,就必须要各方面考虑清楚。既然已经决定投资公司并且成为公司的股东,那么自然股东在出资方面就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约束,甚至有部分股东在出资以后想要撤回出资,公司法当中对此倒是也有规定。那么,公司...

·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情形?
    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情形有哪些 一、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情形有哪些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包括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对已经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这种事实。如果这些情形...

·湖北工伤伤残鉴定费用多少费用
    工伤鉴定是受伤工人申请工伤认定必须经过的流程,鉴定一般是由相关劳动部门委托给医院进行办理,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或者保险进程承担,不同地区对工伤鉴定的费用不同,在湖北工伤伤残鉴定费用多少费用呢?又有哪些赔偿项目呢?我们马上在下面为您解答。 伤残鉴定不是医院办理的,像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向劳...

·能否将被执行人所持100%的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下,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程序中变...

·宜宾起诉抚养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宜宾起诉抚养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怎么向法院起诉孩子抚养权: 起诉抚养权的前提是双方得离婚。 1、你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小孩的抚养权,但最终法院会不会把孩子判决给你,要看你们双方抚养孩子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法院处理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

·一、离婚子女抚养费多大不用支付?
    一、离婚子女抚养费多大不用支付? 1、给付期限:一般至孩子18周岁,如果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2、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

·诈骗罪没拿到钱成立诈骗吗?
    诈骗罪没拿到钱成立诈骗吗?诈骗罪没拿到钱也是成立的,诈骗后没有分到钱不影响诈骗罪名的成立。事实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的,并不是说明其必然就一定诈骗到钱,或诈骗成功后,必须分到钱,只要犯罪嫌疑...

·什么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2N赔偿金
    什么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2N赔偿金 一、什么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2N赔偿金 劳动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

·无法偿还个人债务如何处理
    无法偿还个人债务如何处理 一、无法偿还个人债务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

·劳动者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
    在中国的劳动法中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等情况的时候,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那么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为您解惑。 一、劳动者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 如果解除合同的话,经济补偿金...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