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企业破产法的各种规定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关于企业破产法的各种规定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关于企业破产法的各种规定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关于企业破产法的各种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企业破产法的各种规定有哪些?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针对于企业破产,首先是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相关审核,然后再进行资产清算才能够进行破产。对于偿还的债务首先是优先偿还所欠的其他债务,然后再进行下放员工的应得工资,如果还剩余相关资产的话将由股东进行分割,分割的比例是按照股东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
  
  

·婚前协议有什么效力
     婚前协议其实就是指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就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之后所签订的协议。那么在结婚之前签订一个这样的协议,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婚前协议有什么效力,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婚前协议有什么效力 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所谓夫妻关...

·超过工伤认定一年时效怎么处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最长时效为1年,但此时是由受伤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时候,规定的时效才会是这么长。不过现实中也是会出现超过工伤认定一年时效的情况,此时该怎么处理才好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刑诉法刑拘法条有什么内容?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行为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防止了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机构的不规范行为。目前,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拘法条已出。那么,最新刑诉法刑拘法条有什么内容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拘法条的最新内容如...

·财产质押合同的内容以及注意事项
    财产质押合同的内容以及注意事项 一、财产质押合同的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

·申请工伤确认劳动关系是必须的么?
    最近一段时间,因为工作而受伤的案例越来越多,在提醒您在工作的时候要注意安全的同时,也要让您在工伤发生后要注意一些事项。很多刚进入职场的员工对于工伤的相关知识不太了解。比如说,申请工伤确认劳动关系是必须的么?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怎样确认?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事项。...

·为什么贷款集体土地使用证用不了?
    为什么贷款集体土地使用证用不了?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者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我们知道,在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是属于集体土地的,那么就是说,使用集体土地拥有的是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时候因为某些原因我们要进行贷款,我们会发现集体土地使用证用不了,这是为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具...

·故意伤害属于哪种犯罪类型
    故意伤害属于哪种犯罪类型 一、故意伤害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而变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去掉了“前十日”三个字。并且,法院经审查决定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会事先通知;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擅自到庭,当事人也不得...

·抢劫罪可判缓刑吗
    有可能。对犯抢劫罪的罪犯而言,实际要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并不大,除非存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判刑的时候是低于三年有期徒刑的,除此之外还满足了其他缓刑的条件,那么才有可能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哪些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在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中,包括恶意透支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等。针对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您知道具体包括了怎样的行为吗?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一旦构成了犯罪,就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冒用他人信用卡怎么处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1、《刑法》...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