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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案与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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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案与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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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正案与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一致吗?
  
  一、公司章程修正案与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一致吗?
  
  应当一致,公司章程修正案是指公司创建后,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而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而出具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是怎样的?
  
  根据本公司 年 月 日第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 )、( ),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名称为:___公司。”
  
  现改为:
  
  2、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万元。”
  
  现改为:
  
  3、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
  
  现改为:
  
  4、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现改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二、公司章程修正案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
  
  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6.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页数多的可双面,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的章程修订案上必须有公司的全体股东签名,并且公司在进行章程的变更登记时,是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通过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股东会的决议的,修订后的章程就成为公司的现行为准则,原章程则归于无效,还有就是章程中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都是可以更改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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