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公司规定一般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公司规定一般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公司规定一般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公司规定一般是怎样的? 一、对于保险生效时间,保险公司一般如何规定?
  生效时间有两种:不指定生效时间的,则在签订合同次日生效,如果指定生效日的话,就是在指定日期生效。保险生效时间要根据具体险种、保险公司规定等因素决定。一般情况下,所有保险公司的消费型意外险都是自合同签订起,次日零时生效。健康险存在30-180天不等的等待期。
  各类保险生效时间:
   1、人身保险生效时间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旅行保险生效时间
  旅行保险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保单生效日期。比如王小姐10月1日要出国旅游,9月20日购买出境旅游保险,那么王小姐可以把该保单的生效时间定为10月1日。
   3、健康保险生效时间
  健康保险一般会有观察期,生效时间比较久。其中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天至90天,部分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可能达到90天、180天甚至1年。需要提醒的是,在观察期中即便发生保险事故,也是无法获得赔偿的,保险公司一般只会退还被保险人保费。
   二、保险合同成立是否等于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在由代理人展业推销人寿保险的情况下,通常认为投保人递交投保单和交纳首期保费,表示投保人做出要约。保险人可以根据投保单填写的内容签发保单,接受投保人的要约,视为承诺。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就生效。保险合同由于其行业特殊性,往往对生效附条件或者期限。其所附的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达时,保险合同才生效。对于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但生效条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到达时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国法律对此时保险责任的承担无明文规定,故对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还须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中的约定进行审查确定。本案中投保单保险期间一栏中载明:“自本公司收取保费并加盖收银章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该约定可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对于收取保费并加盖收银章的次日零时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针对不同的险种,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公司规定是不一样的,比如健康险就需要一段时间的等待期,而意外险则是签订后第二天生效。所以我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要注意区分不同保险的生效时间,不要误认为都是合同成立了就生效的。

·一、员工如果生病如何请病假?
    一、员工如果生病如何请病假?病假申请流程用工单位有不同的规定,不过大同小异,就是带上医院的诊断书,主治医生的病假条找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然后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具体申请病假需要什么条件,劳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规定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

·熬夜衰老不算工伤
    熬夜衰老不算工伤 不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

·申请劳动仲裁要什么材料?
    申请劳动仲裁要什么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要什么材料(一)劳动仲裁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和证据清单。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书面申诉书的,可以口头申诉,并在书记员记录的申诉书中签字确认。申诉书中应当写明以下事项:1、争议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具体可...

·投资连锁加盟或者特许经营如何规避风险?
    投资者在确定了加入连锁行业时,应该如何尽量避免风险呢?
    首先、要对自己进行正确的衡量和评价。加盟者要经营一项新的事业,特别是一些从来没有做过老板的人,在投资加盟一个连锁系统时,首先应对自己有一个基本的评价。 目前连锁加盟项目种类很多...

·起诉讨债时要准备哪些材料 在债务人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甚至是
    起诉讨债时要准备哪些材料 在债务人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甚至是拒绝还款时,作为债权人,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手段来催讨欠款,其中便包括起诉的方式。对于债权人来说,在起诉讨债时要准备哪些材料?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起诉讨债时要准备哪些材料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

·合肥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合肥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有哪些?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户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征地补偿标准,都切实的考虑到了实际的征地情况,合肥也根据实际要求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出台了合肥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工作有依据,补偿标准有依据,但是具体的标准如何,可以到本文进行一番了解。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

·江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则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

·争宝宝抚养权需要什么资料
    生活中争宝宝抚养权需要什么资料1、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的优势,比如工资条、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纳税凭证、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等。2、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环境等人文方面的优势,比如房屋产权证、小区治安较好能保障孩子的安全、小区环境安静能保障孩子的休...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刑规定是什么?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刑规定是什么?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刑规定是按照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理。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本条共规...

·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于绝对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对私人而言享有的则是土地使用权。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权利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的。那么土地使用权能否被当做物权,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一、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否合法依据我国公司法...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