Ͼ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ʦ绰13951899110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
λãҳ  »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

www.nj48.com Ͼͬʦ

    1、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定性不准,必须改定罪名。改定罪重的罪名,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因罪名改动,适用量刑的法律条文亦作相应改变,是否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确定的罪名不准,属于适用法律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 院可以直接加以改正。罪名的轻重与刑罚的轻重有联系,但两者仍有区别。改定了罪重的罪名,不等于就是加重了刑罚。只要实际上没有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改定罪名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7条关于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但是,如果由于罪名的改变,适用量刑的法律也要作相应的改变,在重新量刑时,应当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即改判后的刑期不得超过原判的刑期,这样才符合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

  

   2、一审宣告缓刑的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宣告缓刑不当,是否可以裁定撤销缓刑,按原判刑罚执行?这与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是否抵触?

   被宣告缓刑和决定执行的刑 罚,虽刑期相同,但实际上并不一样,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 罚就不再执行。如果撤销缓刑,就要按原判刑罚服刑,很显然其后果是不同的。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撤销缓刑的作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精 神。

   3、共同犯罪的案件,有的被告人提出上诉,有的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全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不当,应当 改判,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和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是否都应受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如果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对有的 被告人没有提出抗诉,对于没有被抗诉的被告人,是否可以加重其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审人民法 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判决量刑不当,应当改判时,对已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应当受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规定的限制。对没有提出上诉的 被告人,也不应加重其刑罚,以体现适用法律的统一,不因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而遭受不利的后果。如果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被抗诉的被告人,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的规定,应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但对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当然仍应受第137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不得 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时,是否仍受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规定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规定,是属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是否也适用于经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笔者认为,如果经过补充侦查,或调查核实,不仅查清了原认定的犯罪事实,而且在犯罪事实、情形上有发展,或者又认定了新的犯罪事实,已经超出了原控诉 的犯罪事实的范围,重新量刑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经过查证核实,犯罪事实查清楚了,但与原认定的犯罪事实并无变化,也没有增加新的罪行,就不应当 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是否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刑罚?我们认为,处理这一问题,可以参照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同时提出抗诉的案件处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控诉方与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这一点上,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性 质是一致的,遵循公诉案件的处理原则,无论自诉案件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只要自诉人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改判,既可减轻被 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可以维持原判。

  

  上诉不加刑,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第一审判决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 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控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股东会决议法人是否要签字
    股东会决议法人是否要签字?股东会议决议上不是必须要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在股东会决议上只需要公司的公章就可以,但是有时候也会要求公司的法人签字,这样就有双重保险了。《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会决议仅...

建设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依据是什么
     一、建设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依据是什么 1、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

工伤鉴定级别后护理费是多少?
    工伤鉴定级别后护理费是多少? 工伤期间护理费标准包括:医疗护理费和残疾护理费。 (一)医疗护理费 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终结期内,根据本人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至少两项不能自理的,每月由单位按不低于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医疗护理费...

农民工在我国劳动者队伍中占了很大比重,做出的贡献也很大。但是
    农民工在我国劳动者队伍中占了很大比重,做出的贡献也很大。但是因为其弱势地位,经常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很好的法律渠道,那么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如何维权?我们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希望能给广大农民工朋友带来帮助。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哪...

企业注册资本金的作用是什么?
    企业注册资本金的作用是什么?注册资金在公司核名后,首先要用于验资,验资后才可以办理营业执照。执照,代码,税务,银行基本户都办好了,表示验资结束,这时注册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房租,人员工资,购买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固定资产都可以,注册资本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

未参保的工伤认定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职工在岗位上受伤的,通常单位会帮助其办理工伤认定,一般来说,当地的社保局是负责开展认定的。有时候,职工发生工伤的时候,属于刚入职的期间,还没有来得及参加社会保险。那么,未参保的工伤认定的管辖地如何确定?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未参保的工伤认定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未参...

民间借贷注意要点有哪些
    民间借贷注意要点有哪些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应紧记民间借贷的十大注意要点。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1、借贷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

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如何认定?
    凶器,指的是凶杀与伤害案件中形成损伤的致伤物。凶器是凶杀与伤害案件中的重要物证,对认定罪犯能起重要的证据作用。常见的凶器有斧头、锤子、菜刀、棍棒、砖石和匕 首等。凶器,按字面上的理解就是行凶的器具,从法律上说,凶器的概念要因时、因地的不同而不同,比如,你蓄 谋杀人,那么为了杀人而...

离婚中如何保护财产
    离婚中如何保护财产 夫妻各自财产如何“划清界线”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 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 这次婚姻法的修改(以下简称2001年...

ͬʦ
  • ϾͬʦϾͬʦ
  • ϾͬʦϾͬʦ
  • ϾͬʦϾͬʦ
  • ϾͬʦϾͬʦ
ɨһɨ΢
ר
  • Ͼͬʦ
    Copyright © 1995-2015
    绰025-8411011013951899110
    ַϾкŴ1ź³11¥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