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担保的形式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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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形式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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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形式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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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担保的形式包括了哪些
  
  一、债权担保的形式包括了哪些
  
  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种:
  
  第一、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第二、抵押;《担保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留置。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债权担保主要是为了债权的实现,可以视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过,在上述几种债权担保形式中,对应的也有注意保障债务人的权益,赋予了债务人一些抗辩权利,用以对抗债权人,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对于债权担保,需要由债权人与债务人作出协商,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必须要有债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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