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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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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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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怎样的
  
  一、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怎样的
  
  因为已经退休,所以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都已经终结,所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进行享受。
  
  根据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职职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三项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一次性丧葬费:3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抚恤金:3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救济金:6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救济金需视情况而定,例如供养直系亲属。
  
  养老金领取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达到伤残等级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2、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员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4个月工资,二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2个月工资,三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0个月工资,四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8个月工资;
  
  (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其每月的护理费标准是:全部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护理费;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3、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工资;六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4个月;七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2个月;八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0个月;九级为伤残职工本人8个月;十级为伤残职工本人6个月;
  
  (2)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9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要人自行择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2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2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1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1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被保险人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1)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4)因工致残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除按本条(1)(3)款的规定执行外,其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伤残者需要安装假肢、仪眼、镀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市或者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其所需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免去提交第3项证明材料。  亲
  
  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企业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综上所述,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费和抚恤金救济金等赔偿,而赔偿标准也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进行确定,一般赔偿数额在死者员工工资的六到十二个月进行赔偿,因为工伤死亡的用人跟单位需要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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