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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鉴定如何判断抑郁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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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鉴定如何判断抑郁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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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抑郁症想必您应该在生活当中都不陌生,因为抑郁症的这种情况是非常特殊的,有非常多的抑郁症患者从表面上根本就看不出来,甚至很多外人看来,当事人的生活处境都是非常优越的,根本就和抑郁症沾不上边。但其实结果很多情况下都令您非常的震惊。下面我们为您了解的内容就是,在我国司法鉴定如何判断抑郁症?
  
  
  
  
  一、在我国司法鉴定如何判断抑郁症?
  
  1、抑郁症又称抑郁障碍,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临床特征,是心境障碍的主要类型。临床可见心境低落与其处境不相称,情绪的消沉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自卑抑郁,甚至悲观厌世,可有自杀企图或行为;甚至发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显的焦虑和运动性激越;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每次发作持续至少2周以上、长者甚或数年,多数病例有反复发作的倾向,每次发作大多数可以缓解,部分可有残留症状或转为慢性。
  
  2、抑郁症属于精神司法鉴定的范畴。
  
  二、抑郁症司法鉴定的程序
  
  一)委托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1)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
  
  (2)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3)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4)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5)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6)鉴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委托申请精神病鉴定流程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缴纳鉴定费用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四)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
  
  1、司法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我国的司法鉴定中心自然有一套鉴定的标准,抑郁症的司法鉴定属于精神司法鉴定的范围之内。其表现主要是心境低落,情绪消沉,某些情况严重的抑郁症甚至会产生悲观厌世的这种情况,因为抑郁症企图自杀的也不在少数。不过抑郁症本人或者其家属不能判断,需要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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