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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头部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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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头部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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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级头部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二、工伤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尽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
  
  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
  
  (1)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损伤中。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功能障碍。《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3)职业病损伤。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l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职员在受伤后,可以带齐相关材料,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认定请求,只要上交的材料齐全,一般认定请求都是会被受理的,在受理之后,需要在限定期限内得出认定结果,若职员对认定的结果由异议,那么,可以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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