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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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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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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19)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94)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1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与第二审程序抗诉的区别。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具体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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