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法律规定内容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法律规定内容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法律规定内容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种基本制度,在司法鉴定的时候,相关人员必须进行回避,比如说有亲属关系,或者与本案相关等人员,那么在法律上,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回避制度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又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司法鉴定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二、《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第四条? 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司法鉴定开始前提出;。在司法鉴定开始后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应当立即提出申请,最迟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前三日内。
  
  第五条 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要暂停参与相关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负责人在收到审请后两日内作出决定。本机构负责人担任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其他负责人在两日内集体作出决定。
  
  第七条? 委托方和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两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本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不停止相关司法鉴定工作。
  
  第八条 对符合回避情形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责任人和知道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者,本机构将追究其责任。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法律规定的内容,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当司法鉴定人被申请回避后,复议期间仍然继续做司法鉴定工作。

·实际中起诉离婚在哪里办理
    相信您都知道要是夫妻协议离婚的话,此时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但要是诉讼离婚的话,那就是去法院办理提起离婚诉讼。不过此时很多人不知道起诉离婚在哪里办理。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起诉离婚在哪里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对机动车牌照损毁的处罚有哪些?
    对机动车牌照损毁的处罚有哪些?在我国每辆机动车都会对应唯一的牌照,而只有在取得了相应的牌照之后,才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现实中虽然经常出现遮挡机动车牌照的行为,但也有一些人会对机动车牌照进行损毁。不管是哪种情况下按照规定都是应当对行为人作出处罚的。那这其中,对机动车牌照损毁的处罚有...

·房产证抵押贷款利息是多少
    房产证抵押贷款利息是多少? 一、房产抵押贷款利率的概念 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者的物业(包括住宅、写字楼、商铺、厂房等)作抵押,用于个人综合消费并以按揭形式还款的贷款品种。房产抵押贷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向其所借资金支付的代价,也是放款人借给借款人所获得的回报。房产抵...

·交通事故走民事诉讼需要交警出具什么?
    随着用车人士的增加,今年我们不少看见有关于交通事故的新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会接受处理案件,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接受交警的协调,当事人就可以选择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问题,在这种交警协调不成的情况下的诉讼,交警是否要出具文件材料提交到法院呢?下面就交通事故走民事诉讼需要交警出...

·丈夫弥留之际妻子自拟代书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
        陈某与万某双方在丧偶后重新组成了一个家庭,当时双方均已到老年,膝下有儿有女。2011年4月底,陈某被诊断为肺癌,于2012年3月15日下午,万某持一份自己草拟好的遗嘱,其内容为:“陈某在与万某结婚前所购的一套住宅楼由万某继承。”让所在社区的工...

·土地使用权未变更登记在哪里办理?
    土地使用权未变更登记在哪里办理?农村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也是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就是原来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哪里办理的,变更登记也是归该部门所管辖的。只不过,每个人要对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原因都是不一样的,有些是因为继承,有些是因为赠与,所以准备的材料因人而异...

·社保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如何的
    社保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

·贵州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贵州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近年来,为了提高生产力,加强同其他省份的联系贵州省在大范围面积内修建铁路、高速公路,难免需要征占公民的土地,且占用的大多数都是农民的土地。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在土地被征用后可以按照贵州征地补偿标准得到补偿。一、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1、征收耕地的土...

·刑事申诉两次被驳回怎么办
    可以再次申诉。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入户盗窃未遂判几年
    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将入户盗窃的行为规定为盗窃罪,此时无论入户盗窃多少次、盗窃到财物没有,都必须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那么要是入户盗窃未遂的话应该判几年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入室盗窃的行为如何定罪构成盗窃犯罪,应当依法处理。入室盗窃就是进入他人居住生活的范围内实施盗窃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