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法股东起诉的规定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公司法股东起诉的规定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法股东起诉的规定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公司法股东起诉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股东起诉的规定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股东代表诉讼权是什么意思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在现实生活当中,公司把明确的规定呢,一般情况之下,公司内部的股东的话是不能够随意的对于公司来进行一定的起诉,但是如果存在着损害公司的利益,必须要通过诉讼的这种方式,才能够防止公司的利益遭受到进一步的损害就可以诉讼。
  
  
  

·公司债券担保证券是什么?
    公司债券担保证券是什么意思 一、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

·一、在我国如何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我国如何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 ,身份证号 , 年 月参加工作, 年 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

·容留他人吸毒罪怎么认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怎么认定第一,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这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无论是提供场所、吸毒器具,还是提供毒品,只要是与其他吸毒人员之间没有毒品交易行为,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否则就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
    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失。与合同解除相比,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原因主要包括两类,即重大误解...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认定是怎样的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认定是怎样的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实行形态的中止。例如甲携带凶器去杀乙,路上遇到几名治安联防队员,治安联防队员并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

·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多久
    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多久 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多久 由于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买房人所取得的只是房屋以及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 (支付的房价实际上就包括了二者),所以土地使用权能用多长时间就关系到购买人的切身利益。法律对土地使用权按不同的用途规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即居住用...

·再审材料补正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再审材料的要求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对材料的份数要求不一样(如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人数+4),在递交材料时,一般窗口都会开具需要补正的材料清单,可根据不同法院的具体要求,进行补正即可。 材料补正不影响再审时效,只要在立案窗口登记,就起到时效...

·对于劳动关系是指什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此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就正式的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不能随意解除的,双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主动辞职又或者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行为,那么劳动关系是指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劳动关系是指什么 劳...

·生活在城市中,大家对建设工程是不陌生的,每天都会看见各种工程
    生活在城市中,您对建设工程是不陌生的,每天都会看见各种工程建设。我们常见的建设工程有房屋工程、铁路工程等。建设工程施工也是不容易的,毕竟是需要付出很多精力去建造一所东西,如果建筑质量不好那将对人民造成危害。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文将为您解答。 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包括...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新量刑标准是3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