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哺乳期结束合同到期是如何规定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哺乳期结束合同到期是如何规定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哺乳期结束合同到期是如何规定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对于女性职工来说,在工作时面临的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孕期的到来,怀孕对于工作的影响可以说是相当大的,虽然现在的《劳动法》对于女性职工在孕期的规定,但还是仍存在一些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今天我们主要给您介绍一下关于职工在哺乳期的问题,整理一些关于哺乳期结束合同到期是如何规定的资料。
  一、哺乳期间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到本案例,您虽然在产假期满后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但是您还处于孩子的哺乳期内,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也是不能与您解除合同的。单位即使不想与您再续签合同,也应当维持你们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直至哺乳期结束。但是,哺乳期到了后,需要看合同是第几次签订,如果是第一次,公司有权不续签,只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第二次签订到期,则有权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签,则有权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赔偿金
  二、相关《劳动法》规定
  哺乳期一年,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依法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后终止。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当劳动合同顺延至法定情形结束时终止,没有任何的补偿;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当劳动合同顺延至法定情形结束时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上这些资料就是关于哺乳期结束合同到期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的一些规定,除了介绍了相关《劳动法》的法律规定外,还介绍了一些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方法,虽然怀孕是女性职工不可避免的,但是关于在此期间的权益保障却是广大小伙伴们可以争取的,如果有遇到类似事件的小伙伴可以参考上面这些资料来解决,也希望您都可以保障好自身的利益。
  
  
  

·公司对外担保抵押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对外担保抵押的规定有哪些个人可以申请担保抵押,公司也可以申请担保抵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提供的担保分别是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和定金,公司可以对内担保也可以对外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抵押有哪些规定?为你解答。 一、什么是担保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是什么?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是什么?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

·在我国离婚诉讼离婚律师费由谁出?
    在我国离婚诉讼离婚律师费由谁出? 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当然是当事人个人自己支付律师费。另外一块则是离婚诉讼费,离婚诉讼费是交给法院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非全日制用工主张加班费应否支持?
    1、各地在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法定节假日待遇上都形成了不同意见。分支机构较多的用人单位很难一一甄别与及时调整。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讼,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时,一并就法定节假日报酬的给付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2、原、被告之间是否属于非全日制...

·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生活中,很多暂时不想买房的人会选择租房,因为涉及到居住事宜,租房还是需要谨慎行事。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呢?如果在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怎么办呢?我们针对这两个问题为您一一解答。 一、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在现代生活中已经是十分常见的了,但是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问题还是...

·二手房全款过户流程:
    二手房全款过户流程:1、签订转让合同。2、查阅相关资料房地产经纪人凭《房地产权证》原件,落实权证状态。3、买方付房款。4、申请相关递件。5、审核资料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核资料,并批准产权转移。6、缴纳过户税费。7、结清房款。8、买方领取新《房地产权证》。9、结清物业费:房屋双方携带《...

·江苏车船税新标准规定
    江苏车船税新标准规定江苏车船税新标准规定 ?以乘用车来说,在2012年以前,对于9座以下的小型、微型客车只分为两档,即1.0升(含)以下排气量的微型客车,年基准税额300元;1.0升以上小型客车,年基准税额480元。按排气量划分出七档,其中,1.0升(含)以下排气量的,年基准税额...

·加班不给工资的应该怎么办
    加班不给工资的应该怎么办单位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用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并且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需要提醒的是...

·赌博罪的辩护思路主要是什么
    一、赌博罪的辩护思路主要是什么? 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2、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3、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4、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二、最新赌博罪量刑标准 1、一般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