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院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
医疗事故是病人在进行医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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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院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
医疗事故是病人在进行医疗过程中因为医务人员操作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病人权益的损害。为了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管,增强各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医院必须制定相应的医疗事故医院责任追究制度。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制度的具体内容。
医疗事故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全体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陕西省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或院办公室。
第五条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
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医务科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院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 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医疗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
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二条 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 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1万元(包括1万元),责任人承担5%
B段、1,0001元—2万元(包括2万元),责任人承担6% C段、2,0001元—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7% D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8% E段、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10%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1元-2万元(包括2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2,0001元-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E段。
上文就是我们介绍的医疗事故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制度中指出了医疗纠纷的鉴定和受理办法,同时对于事故责任人是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的多少要根据事故的鉴定等级来决定,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会产生医疗纠纷,所以医务人员必须要有责任意识,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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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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