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评估的标准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房产评估的标准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房产评估的标准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房产评估的标准什么
  
  对于不懂评估、不了解房屋真实价格的二手房买卖双方来说,您可以参考以下房屋评估标准:
  
  1、看房龄
  
  房屋的新旧程度,直接关系到买家喜欢与否,而房屋自修建完毕后,就进入了折旧期。在对二手房进行销售时,一定要计算房屋的折旧费,砖混结构房屋折旧期限为50年。
  
  2、看户型
  
  市场上被大多数消费者喜欢的户型则以正规的套二、套三等为主,这样的户型直接使房价走高,反之形状不规范的异型户型,或套型过小、过大的户型等,都会让房价降低。
  
  3、看楼层
  
  楼层的好坏也直接影响房价的高低,以处于中间部位的房屋最好卖,如果底楼带有户外花园,或顶楼带有屋顶花园,价格可能更高些。
  
  4、看朝向
  
  南北朝向的房子最受喜欢,东西朝向及其他朝向,由于室内的通风、采光性能不是很好等原因。
  
  5、看装修
  
  装修时间在5年以内的房屋,价格一般会高出清水房2000元左右,如果装修质量较高、成色又好,则需增加;如果装修时间超过5年或只是简单装修,当初成本耗费不大,增加比例酌情降低。
  
  6、看物管
  
  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主要体现在新修商品房楼盘中,对建筑年代在1995年左右或是单位的宿舍区都没有正规的物业管理,一般情况下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则要相对减少费用。
  
  7、看位置
  
  房屋临街会降低房屋的售出价格,而所处位置较好居住环境幽静的房屋,其价格就会偏高。
  
  8、看配套
  
  消费者在选购二手房时,都会重点考虑到房屋周边的交通情况、医疗、教育、购物和餐饮等配套基础设施。通常情况下,如果房屋周边部分设施配备不齐或缺失,则按相应比例减少。
  
  9、看小区
  
  房屋的配套设施的完善与否,对居家来说尤为重要。在同一地段,二手房的小区环境会逊色于新住宅区,根据小区平面布局、设施、绿化、运动设施的配备以及房屋的外观造型等情况,则需要减少。
  
  10、看市场
  
  二、房屋评估费用是多少
  
  根据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目前评估费收费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如下:
  
  1、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
  
  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
  
  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
  
  4、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
  
  5、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12%。
  
  由于在具体生活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有关房产评估的问题,而法律又不可能去一一规定,所以一般地方政府都会根据自己地方上的具体情况发布相应的具体规章、文件等。所以如果您需要做房产评估,您最好是咨询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这样有利于您房屋评估的顺利进行,避免后期法律风险,最终能顺利进行房屋的买卖。
  
  

·可以拿借款协议办理公证吗
    可以拿借款协议办理公证吗 一、可以拿借款协议办理公证吗 借款协议即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

·离婚案件的多发
    离婚案件的多发,一方面是因为社会潜在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夫妻双方自身的原因,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问题占据了主要缘由,因此离婚案件的产生还是由于婚姻经营不善导致的,那么,如果因性格不合起诉离婚可以吗?我们将结合相关知识为你解答。 因性格不合起诉离婚可以吗 可以。 ...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怎么写 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 工矿产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怎么写 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文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

·合同到期仍在上班的是否有补偿
    合同到期仍在上班的是否有补偿?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者还在继续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者在经过用人单位考核通过后,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标志着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同时,劳动合同也是对双方、尤其是作为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那么,2017年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赔偿的规...

·事业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事业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事业劳动合同到期后,事业和劳动者需要再次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时候双方就要面对一个问题,事业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我们告诉您,除了是劳动者有过错,都会有经济补偿。我们下面将主要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事业单位不同意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刑事案件批准逮捕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案件批准逮捕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检察院批捕时间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九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

·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给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规的劳动关系都是通过书面的劳动合同来进行约定的,不过关于这一点,实际上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并没有比较很好的贯彻劳动合同法,不得不说这也是我国有关部门监督力度不够大。可能有些劳动者也知道,如果一个月之内不签劳动合同的话,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所以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一个月不...

·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挪用公款罪的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一、根据经常居住地定义确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