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生效要件批准手续是必要的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合同生效要件批准手续是必要的吗?
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生效要件批准手续是必要的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合同生效要件批准手续是必要的吗?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需要批准手续的合同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主要有: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6、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有权处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此类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9、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0、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1、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2、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综上可知,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生效,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要件批准手续并不是任何合同都需要具备的,只有以上十二种类型的合同需要通过批准手续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大部分为当事人涉及中外企业的合同,这也是为了保障交易的规范性。

·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
    村民种植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村民只有土地承包权,当国家建设需要征地的时候,会提前发布征地公告。涉及到的每户村民都应该和征地部门签署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款金额和支付方式。一般来说,这笔钱村民是不能全部拿到的。那么,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一、村民征地补偿...

·婚姻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我们常说婚姻是自由的,是不受他人干涉的,包括自己的父母、家人。但您知道婚姻自由具体包括的是哪些内容吗?如果不了解婚姻自由体现的内容,那么就不能真正了解自己是享有哪些自由权利的。 一、何为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

·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不管是工程项目的所有者还是日后会使用到这个建筑的公民都会对施工方建造的工程质量表示高度的重视,因为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经济上的利益以及公民本身的人身安全,国家对此也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下面一起来看看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赔偿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亦属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罗某已按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故其向公司提出辞职合法有效。依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

·儿童车祸伤残10级的赔偿标准有哪些项目?
    儿童车祸伤残10级的赔偿标准有哪些项目?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在交警确定责任认定的之后,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赔偿问题,那就按双方协商的意思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那么就要经过诉讼解决了,交通事故诉讼主要涉及的基本都是赔偿的问题。那么,儿童车祸伤残10级的赔偿标准有哪些项目?详情...

·公司辞退员工诬陷员工应该如何维权
    公司辞退员工诬陷员工应该如何维权?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

·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生活中,租房的情况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房屋租赁登记的,但有时也会要求进行登记。那么承租人租赁房屋后,是否需要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房屋租赁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近年来,房屋租赁日渐成为常见现象,但出租人将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出租...

·检察院通知认罪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有些人在犯了罪的时候并不承认,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所以有些人是拒不认罪的,可能对检察院下发的通知认罪并不理睬,甚至拒不接收,其实检察院的通知认罪是一种法律程序,法律中有相关规定,那么检察院通知认罪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我们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相关规定 检察院通知认罪的...

·刑诉法解释134条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的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涵盖刑事诉讼的方方面面,是为了能够使刑法更加正确的实施,也是为了社会能够更加安定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刑诉法的每一条内容都有其释义,那么,刑诉法解释134条内容是什么?我们将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刑诉法解释134条 第一百...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