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生效要件批准手续是必要的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合同生效要件批准手续是必要的吗?
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生效要件批准手续是必要的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合同生效要件批准手续是必要的吗?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需要批准手续的合同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主要有: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6、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有权处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此类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9、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0、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1、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2、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综上可知,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生效,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要件批准手续并不是任何合同都需要具备的,只有以上十二种类型的合同需要通过批准手续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大部分为当事人涉及中外企业的合同,这也是为了保障交易的规范性。

·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吗,签订方式有哪些?
    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吗,签订方式有哪些? 一、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吗? 法定的有名合同共有15种,而在这15中之外的便被称之为无名合同,即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

·如何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影响力进行受贿,构成犯罪,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那具体来说应该如何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认定?也就是说,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标准是什么?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如何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认定 1、客体要件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

·一、莱州买房子过户都需要那些证件?
    一、莱州买房子过户都需要那些证件? 1、我们需要申请人身份证明。 2、我们需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买方需要的材料:我们需要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要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我们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应该去哪里做工伤鉴定?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伤是需要经过认定的,工伤认定之后才能进行工伤鉴定,用工伤鉴定的结果才能申请劳动赔偿。如果企业不给受到工伤的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就要自己去相关单位申请,但是没有经验的情况下根本不知道应该去哪里做工伤鉴定,下面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应该去哪里做工伤鉴定...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相互考核的阶段,然而试用期和转正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相互考核的阶段,然而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各方面的待遇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能够维护您自己的合法权益,你需要了解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

·肇事者处理交通事故要注意什么
    针对不同的当事人,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采取的方式不同,而此时需要注意的地方也是不一样的。那对于肇事者来讲,一般肇事者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接下来,我们就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肇事者处理交通事故要注意什么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要知道: (1)对现场勘查完后,处...

·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
    1.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   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把拆迁补偿的对象仅限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属于拆迁补偿的范围。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属于补偿的范围,如进行拆除,...

·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怎么赔偿
    有的单位没有营业执照但却依然在用工,自然也会发生工伤情形,那么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该怎么赔偿,到底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这些问题如果不搞清楚很有可能影响工伤赔偿数额的多少,我们会在下文为您一一讲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怎么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

·劳动合同在单位手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在单位手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