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船舶留置权的主要内容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船舶留置权的主要内容
您的位置:首页  »  
 

船舶留置权的主要内容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船舶留置权的主要内容 一、船舶留置权的特点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船舶留置权不仅具备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就海商法调整的关系而言,能够根据合同占有他人船舶的债权人,主要表现为船舶建造人、船舶修理人、船舶拖带合同中的拖带人、船舶救助人以及沉船起浮或打捞人等。但《海商法》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均没有把船舶留置权的权利主体扩大到造船人和修船人以外的人。这主要为了尽量减少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前优先受偿的船舶担保物权的数量,以提高船舶抵押权人(通常是为船舶提供融资服务的商业银行)的优先受偿机会,进而达到鼓励航运投资的目的。
  2、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船舶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占有的船舶。这包括两重含义。第一、非因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不产生船舶留置权;第二、作为某一船舶留置权客体的船舶,须是特定合同项下的船舶,或称当事船舶,而不包括其它船舶。
  3、作为留置物的船舶不必须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中国《海商法》规定可以留置的船舶是(造船人或修船人)“所占有的船舶”。据此,作为船舶留置权客体的船舶,并不必须是“合同另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船舶。换言之,造船人或修船人对其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占有的船舶或“合同另一方”交付建造或修理的船舶得主张船舶留置权。
  4、一般须通过法院拍卖实现二次效力。留置权的二次效力,是指当债务于履行期满超过一定期限后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得依法处分留置物,以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
  船厂在双方没有订立留置权条款的前提下有没有留置船舶的权利是所要关注的问题。结合中国《担保法》的规定,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有三:
  (1)须船厂占有船东的船舶,且该占有是合法的。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须修/造船合同已届清偿期。船厂虽占有船东的船舶,但在合同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船东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
  (3)须该修造船合同与该船舶有牵连关系,船厂不能留置合同以外船东的船舶。所谓的“牵连关系”,就是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船舶留置权是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一旦满足留置权的取得条件,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相关约定,也会按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产生效力。在实践中,关于留置船舶的具体情况十分复杂,远洋航行涉及各国的海洋管理条例差别颇大,在处理船舶留置权的时候,应该成分考虑本国及所在国的相关海商法,咨询专业的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方在国外不愿回来,一方在国内,如何离婚?
    遇到这种情况,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
    一、女方也同意离婚
     在上述案件中,如果男女双方已经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那么女方可以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哪些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哪些1.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犯此罪的案件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不适用告诉才处理。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如用暴力强迫他人嫁娶离婚。犯此罪致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3.虐待...

·买卖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
    买卖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 一、买卖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音“地”);标的是一个常用的法学术语,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

·生活中,一般情况下,房屋建筑时,都是由专门的建筑单位进行施工
    生活中,一般情况下,房屋建筑时,都是由专门的建筑单位进行施工的。但是,为了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建筑方的利益,在房屋建筑的时候,双方会签订相关的合同,对房屋建筑中的一些事宜作出约定。有关房屋建筑合同范本该怎么写的问题,相关人士还是很有必要做一定了解的,这是以后工作中经常会用到的。 房...

·如果在网上借贷会被抓吗
    如果在网上借贷会被抓吗? 一、什么是网上借贷? 随着今年互联网金融的火热,网贷行业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所谓网上借款,即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开展金融活动,其通常的运作模式是个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以第三方支付方式向他人借出小额资金并收取利息,弥补了商业银行系统的不足,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

·一般专利起诉时间是多少?
    一般专利起诉时间是多少?一般专利起诉时间是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一些持续进行的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专利权被侵害起三年内未予追究,当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时,权利人的专利权仍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侵权人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对...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辞退员工?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辞退员工?没签劳动合同不可以辞退员工,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合法辞退员工的条件,就包括有双方协商一致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是存在着过错的情况之下。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国家征收土地果树赔偿价格的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果树赔偿价格的规定? 虽然我们的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但是对于土地上的附着物,像房子、设施、果树等等,在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都是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的。一般平时接触较多的就是关于房屋以及周边设施的补偿,对于果树的补贴是怎么样的,哪些果树能得到补偿都是有规定的...

·劳动者把劳动合同遗失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辞职的时候是需要收回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者把劳动合同遗失怎么处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者把劳动合同遗失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

·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如何利用?
    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如何利用? 一、索赔期限 索赔须在准据法规定的期限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作出,逾期则可以被认为是受损害人放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违约方亦有权依据对方逾期未提出赔偿损失请求的事实拒绝其过后提出的任何请求。 二、索赔依据 该依据须有两个。即事实上的依据和法律上的依...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