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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盗窃罪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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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盗窃罪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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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种几乎与私有制历史有着一样长历史的一种古老的侵犯他人财产的手段,盗窃罪在我国刑法中有着及其明确的认定准则,立案标准以及处罚条例。下面我们我将会针对广东省盗窃罪标准是怎样的这一问题整理一些的相关法律信息。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下简称“规定”)已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发。该“规定”确定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以上。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
  
  (四)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盗窃案件数额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二、考虑到对盗窃案件的处理有一个衔接过程,因此,对接到本通知前已按原省公、检、法三家所定盗窃数额较大标准起诉到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定罪的起点标准可仍按原来的标准掌握,处以较轻的刑罚。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盗窃案件量刑标准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7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每增加盗窃一次;
  
  ②入户盗窃;
  
  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5)盗窃财物无法缴回的。
  
  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根据以上信息可知,根据盗窃的数额多少,盗窃犯会受到不同等级的处罚,轻则处罚金,管制或拘留,重则要根据盗窃金额判处不同年份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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