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诽谤和毁谤刑法一般很容易与民事行为混同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诽谤和毁谤刑法一般很容易与民事行为混同
您的位置:首页  »  
 

诽谤和毁谤刑法一般很容易与民事行为混同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诽谤和毁谤刑法一般很容易与民事行为混同,需要仔细辨别。很多人在网络中会故意捏造说一些本没有的事,继而引发不良后果对当事人造成很大伤害 ,这就是已经触犯了刑法。所以各位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言行,不要捏造事实中伤他人。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他们在刑法中是怎么定义的。
  毁谤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毁谤,指以言语相攻击或嘲讽丑化,将不好的事夸大化,故意捏造事实,以诋毁和破坏他人名誉。诽谤一般来说有三个意图即以不实之辞毁人、怨望、进谏。在法律规定中,只有诽谤罪而没有毁谤罪。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椎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侵犯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个人。网民和村民举报某些违法违纪现象,当然会指向涉嫌违法违纪的具体特定个人,因此,其举报行为所以很容易以此被认为是诽谤行为。2.诽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如果行为人不是捏造事实而是举报失实或与客观现实有出入,不能视为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当然就不应该按诽谤罪论处。其次,行为人捏造的事实必须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如果人民群众据实举报或举报失实,虽然会对被举报人的人格、名誉有所影响,其行为也不应该被认定为诽谤罪。同时行为人必须以口头的、文字的或者音像的方式散布所捏造的事实。如果举报失实或只是在一定小范围内扩散,没有显现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然就不能认定其构成诽谤罪。上述三方面内容必须全部具备,才能构成诽谤的事实,缺一不可。3.诽谤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涉嫌犯诽谤罪者都是一般的自然人。4.诽谤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刑法规定,诽谤罪必须是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诽谤行为手段恶劣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等等。即便是有一般性诽谤行为,也应该按照治安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能按照诽谤罪论处。由此可以看出,网民和村民举报某些违法违纪现象,可能会有某种不恰当的做法,但没有采取恶劣手段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不应该按照诽谤罪处理的。诽谤罪一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在现今社会,很多人会不了解本罪的边界,导致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犯了诽谤罪或者明明没有犯罪却被别人误认为犯罪,这说明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言行是很必要的。当然,日常了解一些法律常识也是很必要的,懂法、用法切身保证每一位公民。
  
  
  

·安徽网络诈骗多少
    安徽网络诈骗多少钱立案标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微信等聊天工具的发展,不少犯罪分子,开始通过冒充好友等方式来进行网络诈骗,其实,不管是对于网络诈骗还是其他的诈骗方式,都是需要严惩的,而且是有一定的立案标准的。那么,您知道安徽网络诈骗多少钱立案标准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安徽网络诈...

·交通事故未发生碰撞责任怎么判定
    交通事故未发生碰撞责任怎么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是否发生“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须要件,只要车辆在道路上发生“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在职工享有的劳动保险待遇中,有一项是工伤保险,职工在单位因工受伤的,可以通过做工伤鉴定,明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标准。按照规定,职工用人单位所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是负责开展工伤鉴定的部门。那么,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手续?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

·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生活中非常多的民间借贷行为,因为一些人资金周转有问题,所以就会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钱。那么关于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规定是怎么样的?如果借款当事人对逾期利息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如果没有规定,由法院主张责任。法律如何规定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煤矿机电产品购销合同
     煤炭
  
  需方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
  │设备│  │计量│ │数│ │要 求│ │合同│单价: │合 同│ │
  │...

·房产税如何申报?有哪些具体步骤?
    房产税的征收是税收制度的一种具体体现,房产税如何申报就被提上了日程,房产税一般是网上申报,关于申报的流程我们进行了一些整理,以方便您使用网上申报,房产税的申报也是确保自己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方面,征收房产税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 一、纳税人房产税远程申报操作步骤 第一...

·一、三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
    一、三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用人单位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女职工在三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双方合意解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

·患了职业病,是否算工伤
    职工患了职业病,是否算工伤职业病属于工伤。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

·注册商标与人名一样会不会侵权
    注册商标与人名一样会不会侵权《商标法》没有明确禁止将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但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谓的在先权利,既包括他人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第十条一款第八项也规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

·离婚经济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只是原则性规定,法院在判决时,还应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1、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