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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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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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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目前离婚率的增加,很多家庭为了明确双方各自财产的归属,在结婚前会对双方财产进行一个公证,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判定,法律上有着明确规定,由于多数夫妻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公证并不了解,接下来,我们就夫妻共有财产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办理夫妻共同财产公证需要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双方。
  2、夫妻双方必须是真实自愿进行共同财产公证。
  3、夫妻双方亲自办理公证,不得有他人代为办理。
  满足以上条件后,夫妻双方可以去所在地区的公证部门办理婚后财产公证手续,确定协议的效力。
   二、办理夫妻共同财产公证的程序
  1、携带个人的身份证明;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名。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领取公证书。
   三、公证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买卖证券、持有公司股权(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设立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成立个体工商户,这些均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范畴,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上述行为而取得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51.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与此相对应,接受继承的效力,自然也要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否则放弃的效力就没有“着力点”了,这已经成为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共识,《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时间。
  4、其他:
  知识产权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名下的部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夫妻共有财产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从前面的内容,办理夫妻共有财产公证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提供结婚证明文件。并且需要夫妻双方本人办理,自愿真实的原则,在进行夫妻共有财产公证办理时要遵守相关部门规定的法定程序。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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