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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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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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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间人的权利,依《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的规定,享有请求支付报酬权和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一、请求支付报酬权。

  《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在委托人和合同相对人之间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就有权向委托人或其相对人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权利。《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二、请求偿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1、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确定居间活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未支付,由居间人垫付的,居间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活动费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其居间活动费用一般计算在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中,其居间活动费用应由居间人负担,《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不得再要求委托人偿还居间活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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