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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设立时法律形态选择的因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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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设立时法律形态选择的因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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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的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不会让股东其他资产抵债;而承担无限责任的私营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一旦经营有闪失,不但个人资产要用于抵债,而且合伙人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设立的条件、程序和费用
例如,相对而言,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较为宽松,设立程序较为简单,费用低廉;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严格的设立条件、复杂的设立程序和较高的设立费用。
(3)企业的税赋问题
例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其企业主和合伙人必须就其从企业盈余分配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应以其经营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而公司股东从公司取得税后利润的分配时,还要由各个股东分别就其分配缴纳所得税。
(4)投资者对企业生命周期的期望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无限永续的存在,而不受其股东生死去留的影响。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却受合伙人、企业主的个体情况影响至深,合伙人的选择也相当重要,随时可能因为个别合伙人的死亡、破产而解散。
(5)企业成员的权利和对企业的控制程序
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绝对的控制权;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自己的出资和公司的财产并不享有绝对控制权。



  

以寻求最大投资效益为目的者,合伙和独资企业可能是最有利的形态。这种企业的成员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彼此间具有很强的人身信赖关系,企业整体具有很强的向心力,一般具有较好的经营效益。
以投资者安全为首要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最好的选择。这两种公司的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从而有效地限制了投资风险。另一方面,股东的股份,可以比较自由地转让,可以通过股份的转让收回投资,转移风险。
以谋求对企业的直接控制权为目的者,可以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形态,在这些企业中,投资者单独或者共同地享有决定企业一切事务的权力,可以直接以直接将个人的意志贯彻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则比较符合以投资者的个人能力或者技术作为重要经营手段的小规模企业的需要。
以广泛聚集资金、兴办大型企业为目的者,股份有限公司几乎是唯一的选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广泛的社会性和公开性以及对不同数量投资的兼容性,使其能够广泛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汇集成集中的生产资金,把小规模的独立经济活动变成大规模的社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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