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煤矿作业作为地下的高度危险工种也在现实中总是发生大大小小的意外事故,除了工人自身的操作问题以外更多的原因在于煤矿工程的质量没有符合标准而使得地下的设施会随时出现故障,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3.0.1 本标准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均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
  
  3.0.2 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格: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中每个检验项目的检查点均应符合合格规定;检查点中有75%及其以上的测点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余测点须不影响安全使用,这个检查点为合格。
  
  3.允许偏差项目中每个检验项目的测点总数有70%及其以上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须不影响安全使用。
  
  二、优良: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中每个检验项目的检查点均应符合合格规定;检查点中有50%及其以上的测点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规定,这个检查点为优良。50%及其以上检查点优良该检验项目即为优良。优良项目数应占检验项目总数的50%及其以上。
  
  3.允许偏差项目中每个检验项目的测点总数均有90%及其以上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须不影响安全使用。
  
  3.0.3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格: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二、优良: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分项工程的50%及其以上达到优良,指定的分项工程必须优良。
  
  3.0.4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3.指定的单位工程要有观感质量评定,其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为合格。
  
  注:指定的单位工程指立并井筒、斜井井筒、平硐、井底车场巷道、主要运输巷道、箕斗(或胶带)装载硐室、井下主变电所洞室、主排水泵房碉室、暗井绞车房洞室及相应的井下铺轨工程。
  
  二、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分部工程有50%及其以上达到优良,指定的分部工程必须优良。
  
  2.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其中指定的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完整。
  
  3.观感质量得分率达到85%及其以上为优良。
  
  3.0.5 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应按以下规定评定其质量等级:
  
  一、经返工重做的分项工程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二、经处理后,不改变结构或未造成永久缺陷,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其质量等级可评定为合格,但不应评定为优良。
  
  三、经处理后,改变了原有结构规格,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安全使用,其质量等级可评定为合格。但其所在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不应评定为优良。
  
  四、经建设单位核查认可,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进行加固补强,其质量等级可评定为合格。
  
  上述内容为煤矿井巷工程建设时提供了最基本的质量标准,如果建设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注意到质量的问题而没有达到国家要求,就有可能会因为细节偏差导致后来工人进入煤矿工作时出现伤亡现象。
  
  

·小三起诉抚养费
    小三起诉抚养费 父母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你只要能够证明孩子与男方的血亲关系,及男方大致的收入状况,就可以通过诉讼争取孩子的抚养费。一般可以在男方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之间要求。 二、抚养费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民法上的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上的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是什么抗辩一次从字面意思我们就能对其有所了解,但此抗辩和合同中的抗辩权相比差别是非常大的,内容上也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容易把这两者弄混淆,还有很多人会认为这两者是没有区别的,可是我们如果无法分清楚两者的区别的话,自然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影响,那具体来说民法上...

·互联网证据保全
    为保证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网络电子数据的特点,在起诉前最好的取证方法是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同时要注意的是,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应特...

·期房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否可以
    一、期房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否可以? 期房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具体如下: 期房抵押,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在建的房地产或商品房预购人将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包括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房屋抵押: 1、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不起诉离婚分割财产的原则有哪些?
    在分割离婚财产的时候,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签署协议或者起诉的方式,对于双方来说,走诉讼程序的话耗时耗力,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离婚双方最好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离婚财产分割办法。那么,不起诉离婚分割财产的原则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不起诉离婚分割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租房合同最长可以签多久的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需要长期租赁,可以将租赁期限约定长一点,但每次...

·诉讼离婚一定要调解吗,诉讼离婚是否要调解
    诉讼离婚一定要调解吗,诉讼离婚是否要调解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有诉外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可以到法院申请离婚诉讼,那么诉讼离婚一定要调解吗?若最后发现调解无效的话又该怎么办?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诉讼离婚一定要调解吗 1、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夫妻共同房产怎样认定
     夫妻离婚,在子女抚养、共同债务偿还等方面都有许多问题要处理。除此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财产分割,而其中争议最大的应该就是房产该分割的问题。但是,在夫妻离婚时,只有夫妻共同房产才可以进行分割,那到底夫妻共同房产怎样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夫妻共同房产怎样认...

·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承担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而不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

·企业间借款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如何?
    企业间借款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企业间借款形式及法律效力 1、直接借款 对于以直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即《贷款通则》)而无效。但是,可能出于对《贷款通则》效力层次的考虑,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四)...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