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
您的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
  
  在生活中,如果想要转让债权债务,只要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就可以了。那么债权债务转让如何处理?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又应该采取哪些防范措施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您可以了解一下。
  
  一、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转让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债权债务转让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如果在新的合伙人加盟前告知其具体合作事项的当前情况(比如负债等)后,合伙人仍表示愿意“有难同当”,坚持入伙。
  
  就结成法律上的合伙人,受法律的约束。我国法律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所以在了解内情的情况下自愿入伙者,必须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
  
  以上就为您解决了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通过了解债权债务转让的风险防护措施,可以让您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总之,在债权人转让权利时,需要注意的是要通知债务人,否则视为无效。

·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日常的生产和经营当中,您可能涉及的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比如说合同签订以后可能会存在一个无权处分合同,很多人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是什么都不太清楚,其实我国法律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为了方便您理解这一法律知识,我们特为您整理了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关规...

·不能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不能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一、不能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不能履行有自始不能履行和事后不能履行之分,通常系以合同订立时为标准。前者是合同无效的原因,后者是违约的类型,分别债务人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分居起诉离婚财产分割在法律上如何规定的?
    夫妻感情破裂,会发生分居的情况,分居超过一定时间可以申请离婚。分居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协议处理或者进行诉讼。很多人不知道分居离婚后怎样分割财产。那么,分居起诉离婚财产分割在法律上如何规定的?下面就让我们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解答您的疑惑。 一、分居起诉离婚财产分割是如何规...

·发生疾病属不属于工伤?
    发生疾病属不属于工伤? 一、发生疾病属不属于工伤? 如果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突发疾病经抢救48小时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亡。但是如果是突发疾病,就需要鉴定是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了病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
        李女士在怀孕以后,丈夫对其无微不至地照顾着。一天接到老家的电话,家中母亲生病让其回家探望。丈夫回家半月后仍没有回来,打电话回老家说一个星期前已经回去。从此已经一年多了,儿子也已经出生,丈夫还是没有回来,下落不明。李女士想起诉离婚,该...

·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急需用钱的情形,一般会选择向银行贷款,贷款
    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急需用钱的情形,一般会选择向银行贷款,贷款利率一般在一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但是我们可能会发现,在不同的贷款中,需要偿还的本息金额依然存在差别,那么不同类型的中国银行贷款利息怎么计算?在这里,我们将为您一一介绍。 一、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 1、短期贷款 ...

·格式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而,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它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与《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

·车险出险后应哪些注意事项?
        (一)报案
    
      应第一时间报案,可电话联系保险公司报案,根据保险公司的指引是否报交警,并保护好现场。一般由司机或投...

·婚姻法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法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

·承包林地,但没办林权证,征收时补偿怎么算?
    一、承包林地,但没办林权证,征收时补偿怎么算?  承包人承包林地的时候,如果没有办理林权证的,并不影响获得征收的补偿,而征收补偿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