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都有哪些规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都有哪些规定?
您的位置:首页  »  
 

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都有哪些规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都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对于个人以及集体的著作权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是有效的保护开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软件著作权持有人想办理相关的质押登记,必须到相关部门,提交资料才能进行办理,那么,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都有哪些规定?
  
  一、办理部门
  
  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质权登记。
  
  二、申请人要求
  
  著作权质权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三、申请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 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2、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3、 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5、 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的书面文件;
  
  6、 著作权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该著作权的授权合同;
  
  7、 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地价值评估报告;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四、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领导审批→制作和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公告
  
  五、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六、登记费用
  
  1、规费:目前,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暂时不需缴纳登记费用。
  
  2、代理费:1000元/件起,不少于官方规费的2倍。
  
  七、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1、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
  
  5、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6、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八、登记机构撤销登记情形
  
  1、登记后发现有《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2、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的;
  
  3、著作权质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著作权人质权登记的;
  
  5、其他应当撤销的
  
  九、质权变更登记申请
  
  申请质权变更登记的,应持质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权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权变更登记。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对变更事项予以登记。
  
  当申请变更的范围可以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著作权的基本信息、质权担保数额、质权担保范围等事项。涉及质权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应交回原登记证书,由登记机构发放新的证书。
  
  十、注销质权登记申请
  
  当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可申请注销著作权质权登记:①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注销;②主合同履行完毕;③质权人放弃质权;④质权实现等。
  
  申请人注销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注销质权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内办理完毕,并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
  
  十一、《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效力
  
  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著作权质权的登记、变更、转让、注销、撤销都应当在《著作权质权登记簿》中记载,《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中的内容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著作权质权登记簿》为准。
  
  十二、著作权质权登记公告
  
  登记机构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基本信息。
  
  十三、公众查询
  
  社会公众可以查询《著作权质权登记簿》中记载的有关信息。
  
  十四、《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给质权人,如有特殊情况,请向登记机构做出书面说明。
  
  十五、著作权质权登记常见问题
  
  1、著作权质权合同为什么要进行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出质著作权财产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著作权质权只有登记后才得以设立,债权人才对折价、拍卖、变卖出质标的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 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2)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3) 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
  
  (4)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5) 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的书面文件;
  
  (6) 著作权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该著作权的授权合同;
  
  (7) 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 的,提交有效地价值评估报告;
  
  (8)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4、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及其含义?
  
  出质著作权内容:指可以出质的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种类和范围。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财产权的种类包括: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出质著作权范围是指对出质著作权财产权限定的使用范围。
  
  质权担保范围:质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主债务履行期限:主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5、著作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地址等)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涉及作品的名称、出质著作权内容等)
  
  (5)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6、哪些情形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1)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
  
  (5)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6)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7、登记机关撤销著作权质权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1)登记后发现有《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2)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的;
  
  (3)著作权质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著作权人质权登记的;
  
  (5)其他应当撤销的。
  
  8、当事人申请注销的情形及其要求是什么?
  
  当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可申请注销著作权质权:
  
  ①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注销;②主合同履行完毕;③质权人放弃质权;④质权实现的。
  
  申请人注销质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注销登记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9、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办理时限是几天?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并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10、申请著作权质权变更登记的要求是什么?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持质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权变更登记。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对变更事项予以登记。
  
  当申请变更的范围可以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著作权的基本信息、质权担保数额、质权担保范围等事项。涉及质权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应交回原登记证书,由登记机构发放新的证书。
  
  11 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费用?
  
  目前,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暂时不需缴纳官方登记费用,代理费1000元/件。
  
  以上就是“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都有哪些规定?”的具体回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相关方面的需求可以按照以上资料的提示进行操作,尽快按照要求准备登记的材料,去相关机构进行办理,但是我们建议,因为相关手续办理较为繁琐,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代办,以提高办事效率。
  
  

·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经常居住地法律决定具体地说
    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经常居住地法律决定具体地说,根据中国法律,关于涉外离婚的抚养权问题,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

·顾客自己在超市摔倒,责任如何界定?
    顾客自己在超市摔倒,责任如何界定?一、顾客自己在超市摔倒,责任如何界定?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超市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

·一、劳务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一、劳务关系能否认定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什么是重婚罪,重婚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重婚是指一方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是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我国在刑法中将其规定为重婚罪。针对重婚罪,我国有哪些司法解释呢?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重婚罪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1、出卖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不具备开发主体资格;二是,出卖人没有销售资格。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没有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河南修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河南修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近几年在大量的修建国道、高铁、机场等方面征用了大量的农村用地以及其他用地,虽然是为了国家的发展但是被征地主人没有义务为此买单,国家为保证被征地人的财产损失,各地都出台了征地补偿标准,那么河南修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

·一、公司给员工签劳动合同去哪签?
    一、公司给员工签劳动合同去哪签? 就在本公司签订就算是合法的,但签订之后用人单位一定要到社保局进行备案,这样才能更具有法律的效益。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合同解除权异议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异议期间是怎么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异议期间是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于公开拍卖前30日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向拍卖人报送参加竞买的有关资料,经审 核批准成为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
 四、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以下程序公开拍卖:
  1. 主...

·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情况有哪些
    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情况有哪些很多时候您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在和对方协商好一件事情之后就签订一份合同,作为自己合法权益的书面保障的,但是关于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有什么情况下呢,以及合同违约的规定有哪些,的我们为你整理如下。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情况: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