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划拨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划拨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  
 

划拨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划拨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划拨土地使用是土地使用者在缴纳了一系列的费用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无偿的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当因公益目的需要征收的,政府仍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划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就来为此做一简单介绍。
  
  一、划拨土地的介绍:
  
  1、划拨土地的定义
  
  划拨土地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划拨土地的含义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二、划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从历史角度上看,行政划拨是指土地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拨使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①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获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设用地程序,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无偿拨给。
  
  ②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者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如果需要使用原土地使用者正在使用的土地,也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取得,而是运用行政手段无偿调用。
  
  随着土地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属性认识的不断深化,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权的属性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其权益逐步明确。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强调拨给与收回的无偿性,1990年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规划的需求,可以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从强调无偿取得到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可能无偿或发生相应成本,从强调无偿收回,到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其间的变化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逐步被作为一项财产权来看待。
  
  2001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这一规范文件首次明确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明确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
  
  因此,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且补偿前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按照2002年7月1日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的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在具体的评估作业中,应当利用各种适合的估价方法如市场法,收益法等根据宗地的条件评估其正常情况下的最佳用途及最高出让年限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然后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得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以此做为收取土地收益金和进行适当补偿的依据。
  
  划拨土地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办法,在政府因公益项目需要征回土地时,按照划拨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政府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且补偿前须对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具体的划拨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由各地政府机构来自行制定

·建筑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转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由实际施工人招募的工人与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引入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欠债不还会被判刑吗?相关规定有哪些
    欠债不还会被判刑吗?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欠债不还会被判刑吗? 可能在很多人会有疑问,怎么借钱不还还得判刑、坐牢,有那么严重吗?法律规定,一般民间借贷不会坐牢,借钱不还只要没有违反刑法,是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一段期间,,只有劳动者在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情况下才能享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但超过12个月的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

·一、可不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复鉴定?
    一、可不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复鉴定?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复鉴定。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

·骗取出口退税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国家推出出口退税,原本是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尽量多的出口自身产品。但是,有些投机者为了获取利益,假装出口产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这样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应该受到法律制裁。那么,骗取出口退税罪追诉标准是怎么样的?请看下文。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定义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

·什么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

·一、刑事法院如何认定重婚罪?
    一、刑事法院如何认定重婚罪?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

·绑架后强奸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我们都知道,如果绑架他人,是会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的,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绑架被害人的过程中,心生歹意,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又应该如何认定了?下面,我们将为您讲解,绑架后的强奸行为该如何认定,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绑架被害人后,再强奸的行为如何认定 1、从绑架罪和强奸罪的犯罪...

·一、再婚对抚养权的影响大吗?
    一、再婚对抚养权的影响大吗? 再婚对于抚养权并不会有所影响,不过只要满足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即可对抚养权进行变更,当然双方协商一致的话是可以直接进行抚养权变更的。 再婚还会拥有孩子抚养权吗? 对方再婚并非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除非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法院应当准许。根据《最高...

·法律规定起诉离婚什么时候通知
    现在的年轻人选择离婚的不在少数,年轻人的离婚率也在攀升,离婚问题也是难以解决,为此选择起诉离婚的不在少数,起诉离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不因个人原因而改变,对于起诉离婚什么时候通知夫妻双方到场,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可以到本文进行了解。 一、法律规定起...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